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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輔導講義(66)
三、民事法律行為
考試內容: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無效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5.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或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四、代理
(一)概念
考試內容: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種類
考試內容:代理的種類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無權代理
考試內容: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四)表見代理
考試內容:表見代理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為民事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構成表見代理須具備以下要件:(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為一定行為;(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3)相對人須善意且無過失。
(五)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
考試內容: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六)代理的終止
考試內容: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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