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及其股權轉讓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股東資格和人數。除國有獨資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為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股東出資要求。①最低注冊資本j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②出資形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③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稱、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冊、股東權利和義務
1.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股東名冊具有證明股東地位,確認股東投資數額的效力。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憑借股東名冊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就其股東地位提出的異議。
2.股東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①出席股東會會議和對公司重大決策問題行使表決權;②選舉公司董事、監事權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權;③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④股份轉讓權;⑤臨時股東會的召集請求權和提案權;⑥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閱和復制權;⑦公司會計賬簿查閱權,⑧公司增資的優先認購權;⑨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⑩特殊情況下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的請求權;11強制解散公司的權利: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用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持有公司全部殷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2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3.股東義務
①繳納所認繳的出資;②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③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即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性質上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有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做出決議采取“資本多數決”原則,即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事項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2.董事會
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享有業務執行權和日常經營的決策權。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47條規定,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是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152冬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將其所持公司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但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1)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及其行使。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股東的股權收購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棗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①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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