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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的特點
航次租船又稱定程租船,簡稱程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租船人支付約定的運費的租船運輸。航次租船主要從事大宗貨物的整船運輸,是租船市場上最為活躍的一種租船方式。
國際現貨市場上成交的絕大多數貨物(主要包括液體貨物和干散貨兩大類)都是通過航次租船方式進行運輸的。航次租船是根據航次租船合同組織營運的,合同的內容充分地顯示了航次租船的營運特點:
(一)特定的貨物、船舶、航次和港口
(二)船舶營運調度由船舶所有人負責,并負擔除裝卸費用以外的全部營運費用
(三)貨物裝卸費按雙方約定而定
(四)合同中對裝卸工作時間有約定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合同條款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不損害社會公益,經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任何約定都是有效的。雖然有關海上貨物運輸的法規一般都對租船合同的條款作了特別的規定,但是它們往往不是強制性的。比如我國的《海商法》在關于航次合同的特別規定中就訂有“本章有關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僅在租船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沒有不同約定時適用”的條款。
洽訂航次租船合同時,常需選定租船合同的標準格式作為磋商合同條款的基礎。由于各種租船合同的標準格式的條款內容并不相同,而當事人雙方又常需從維護自己的利益考慮對某些條款增、刪、修訂。所以就某一具體租船合同標準格式的合同條款逐項解釋是沒有意義的,只有對合同一般應包括的主要內容有較深入地理解,才能從合同整體上體現出當事人的意圖。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合同當事人
合同當事人是航次租船合同規定的權利的享受者和義務的承擔者。航次租船合同中應以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為合同當事人的一方,而以租船人為當事人的另一方。
(二)船舶概況
船舶概況又稱船舶說明,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級及船舶載重噸。關于船名的約定,通常有兩種約定方法,即指名船舶和代替船舶。
(三)受載期和解除合同日
受載期是船舶到裝貨港接受貨載的最后期限,通常都按一段期間約定。受載期的最后一天稱為解除合同日。
(四)裝卸港口
航次租船合同中,關于裝港和卸港通常可有兩種約定方法。其一是,在合同中列明裝貨港口和卸貨港口的名稱;其二是“選擇港”,即在合同中列明幾個可供選擇的裝港和卸港。
(五)裝卸費用分擔
航次租船合同中,關于裝卸費的分擔,一般有五種約定方法:
1.艙內收貨(Free In:F.I.),指船舶所有人不負擔裝貨費;
2.艙內交貨(Free Out:F.O.),指船舶所有人不負擔卸貨費;
3.艙內收交貨(Free In and Out:F.I.O.),指船舶所有人既不負擔裝貨費,也不負擔卸貨費;
4.艙內收交貨和堆艙、平艙費(Free In and Out Stowing Trimming:F.I.O.S.T.),指船舶所 有人不負擔一切與裝卸貨物有關的費用;
5.班輪條款(Liner Term);指一切與裝卸有關的費用均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六)載運貨物
包括載運貨物的種類、名稱、數量和包裝的約定。用書面通知租船人本航次船舶可裝載貨物數量的行為稱為“宣載” 。
(七)運費支付
關于運費的計算方法,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有三種約定方法,即:按裝貨噸數計算;按卸貨噸數計算和按整船包艙計算。至于運費支付的時間,既可以預付:也可以到付,還可以部分預付和部分到付,也可以部分預付和部分隨卸貨進度逐日支付。
(八)船舶所有人責任
船舶所有人總是盡可能的減輕自己的責任。
(九)裝卸時間和速遣費、滯期費
裝卸時間,是指可用于裝卸工作的時間。如果合同航次中實際使用的裝卸時間少于合同約定的可用裝卸時間,則船舶所有人將給予租船人獎勵,這種獎勵就是速遣費。相反,如果實際使用的裝卸時間超過了約定的可用時間,租船人須向船舶所有人支付滯期費。
關于裝卸時間的約定,一般可用三種方法:
1.按連續日計算。
2.按晴天工作日計算。
3.按連續24小時晴天工作日計算。
經典例題:航次租船合同中,關于裝港和卸港通常的約定方法是在合同中列明( )名稱。
A.指示港
B. 合同港
C. 裝貨港口和卸貨港口
D.選擇港
【答案】CD
【答案解析】航次租船合同中,關于裝港和卸港通常可有兩種約定方法。其一是,在合同中列明裝貨港口和卸貨港口的名稱;其二是“選擇港”,即在合同中列明幾個可供選擇的裝港和卸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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