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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就業的法律規定
《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方針是: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其實質是,按照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完善市場就業機制,使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獲得平等的就業機會。
(一)積極的就業政策
是指我國政府堅持通過發展經濟、調整經濟結構、深化改革、協調發展城鄉經濟以及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就業,并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千方百計增加就業,擴大就業規模,努力把失業率控制在社會可承受的限度內。這一政策包括十個方面,即有利于促進就業的經濟發展政策、財政保證政策、稅收優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城鄉統籌、區域統籌、群體統籌的就業政策,以及完善靈活就業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援助困難群體就業和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政策等。
(二)勞動者自主擇業
是指勞動者進人人力資源市場,通過各種渠道自謀職業。國家鼓勵勞動者根據自己的勞動能力和技能水平,通過勞動力供求信息,主動尋找用人單位和就業崗位,或主動組織起來開發就業崗位和自謀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和聰明才智。
(三)市場調節就業
是指通過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以市場機制為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基礎性調節手段,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向選擇。以促進勞動力在競爭中實現最優化配置,促進勞動者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促進勞動力資源從總體上得到充分利用和開發。
(四)政府促進就業
是指政府促進宏觀經濟與就業的協調發展,通過發展經濟,增加就業崗位,制定積極的就業方針政策,健全和發展就業服務體系,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勞動者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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