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房地產經濟專業的備考必看知識點,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備考2013年經濟師考試!!
第五節 房地產保險
1. 房地產保險的含義與作用
■ 概念
☆房地產保險是指在房屋設計、營建、銷售、消費和服務等環節中以房屋及其相關利益與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 房地產風險
☆財產損失
☆責任損失
☆人身損失
■ 房地產保險的作用
☆抵御意外不幸
☆促進房地產業和保險業的發展
☆增強投保人的信用,促進資金融通
☆為抵押二級市場的發展提供基礎
☆有利于社會增強防災救災能力
2. 房地產保險的種類(按保險標的不同分類)
■ 財產保險
☆財產損失保險
☆責任保險
☆信用保險
☆保證保險
■ 人身保險
☆人壽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健康保險
3. 房地產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 保險費
☆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付的費用,使得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有義務賠償損失,是保險合同生效的重要因素
☆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繳費系數
■ 保險價格(保險費)的組成
☆保險成本-保險賠償數額和經營費用
☆利潤
☆稅金(主要指營業稅)
■ 保險金額
☆房屋售價,或合理的評估價,或雙方約定的價格
■ 制定保險費率的原則
☆公平合理原則
☆保證償付能力原則
☆費率相對穩定原則
☆促進防災防損原則
4. 房地產保險責任
■ 責任范圍
☆損害發生在保險單中規定的保險責任內
☆保險責任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以保險金額為限度
■ 絕對的除外責任
☆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運、罷工、暴動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核事故及放射性污染
☆地震
☆擅自改變保險標的的結構
■ 相對的除外責任(可約定)
☆火災、爆炸
☆雷擊、暴雨、洪水等
☆飛行物及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建筑物和固定物的倒塌
☆水閘鐵路等設備和物資
☆土地、礦藏、水產資源、違章建筑等
■ 房地產保險的賠償原則
☆以實際損失為限(實際損失+施救費用)
☆以保險金額為限
☆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
■ 賠償的方式
☆支付現金
☆修復
☆重置
■ 代位求償權
☆保險事故由第三者造成,保險人先向被保險人賠償,然后代表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索賠權
■ 重復保險
☆被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重復保險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超過保險價值,可以按保險金額比例進行分攤
5. 房地產保險合同
5.1 保險合同的形式
■ 保險單-正式的保險合同
■ 保險憑證-簡化的保險單,保險憑證的法律效力優于保險單的效力
■ 暫保單-臨時保險證明
■ 投保單-投保人向保險人的書面要約
■ 批單-變更憑證
5.2 保險合同的內容
■ 保險標的-被保險的對象
■ 保險價值-房地產在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 保險金額-賠償的最高限額
■ 保險責任
■ 保險期間
■ 保險費
■ 違約責任
5.3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與終止
■ 訂立
☆保險公司發給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時成立
■ 變更
☆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條款的修訂
☆是合同內容或主體的變更
■ 終止
☆自然終止
☆履約終止
☆合同無效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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