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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115)

發表時間:2011/12/2 13:35:5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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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115)

第四節 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

1、擔保物權是指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而設定的物權。

2、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物權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擔保物權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擔保法與物權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

二、抵押權

(一)一般抵押權

1、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抵押財產范圍

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不得用于抵押的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注意: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的可以抵押的財產一并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抵押登記

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其他規定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m.mining4africa.com

(2)、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4)、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最高額抵押權

1.最高額抵押權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的設定不以債權的已經存在為前提,而是對將來發生的債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三、質權

(一)動產質權

1、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補: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補:動產質押設立后,在主債務清償以前,質權人有權占有質物,并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2、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權利質權

1、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可以作為權利質押的權利有:①匯票、支票、本票:②債券、存款單;③倉單、提單;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⑥應收賬款;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2、生效時間

(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設立(質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基金份額、股權的質押:登記設立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知識產權的質押:登記設立

(4)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設立

①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②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三、留置權

1、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3、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4、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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