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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
(一)企業勞動爭議概述
1.企業勞動爭議的概念
勞動爭議就是企業勞動糾紛,是指企業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與義務發生的爭執。
在我國具體指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在勞動法調整范圍內,因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其他與勞動關系直接相聯系的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2.企業勞動爭議的種類 (掌握)
●個別爭議:是勞動者一方不足法定集體爭議人數,爭議標的不同的勞動爭議;
●集體爭議:是勞動者一方達到法定集體爭議人數,爭議標的相同,并通過集體選出的代表提起申訴的勞動爭議。
3.企業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
一是著重調解、及時處理原則;二是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原則;三是當事人在適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二)企業勞動爭議的自主協商和調解 (掌握)
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基本體制是自愿選擇企業內部調解(即自主協商調解機制),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訴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1.企業內部調解
企業內部調解勞動爭議,是指調解委員會對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推動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活動。
2.內部調解機構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成員①職工代表;②企業代表;③企業工會代表
來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
●企業代表由企業領導指定;
●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人數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并與企業領導協商確定,企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1/3。
人員組成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協商決定。
3.勞動爭議調解原則
調解企業勞動爭議必須遵循自愿原則和民主說服原則。
4.調解的程序和期限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無嚴格程序要求,一般包括調解準備、調解開始、實施調解、調解終止等幾個階段。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做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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