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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1997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在1998年底前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統一規范了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即:規定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不低于本人工資的4%,以后逐步提高到8%。2005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改革了個人賬戶的有關規定,即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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