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的基礎知識
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與條件向做出該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合法、合理性審查,并做出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一)行政復議法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2.公正原則。3.公開原則。4.及時原則。5.便民原則。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
(三)行政復議的管轄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四)行政復議的決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復議申請后,復議機關通過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復議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