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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在履行過程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除法律有專門規定外,一般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因為勞動者在合同未到期時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會造成較大影響,用人單位會因勞動者的離職而重新調整人員組織生產。因此,法律要求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通知。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些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掌握著一定的關鍵技術或秘密,為了保證企業之間公平競爭,防止勞動者在離開原用人單位時帶走一些企業秘密到其他用人單位去使用,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內容。勞動者若是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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