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由2011年中國經濟師考試網匯編整理
第一節 增值稅制
一、 掌握增值稅納稅人的規定;掌握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以及進口貨物。我國1994年確定的增值稅征收范圍包括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四個環節。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凡是在這四個環節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都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內容如下:(1)銷售貨物。(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3)進口貨物。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 視同貨物銷售的8種情況
(2) 混合銷售行為的幾項特殊規定:如運輸行業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和電信部門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
(3) 兼營非應稅勞務
【例題2】下列混合銷售行為中,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是( )。(2005年單選真題)
A.家具城銷售家具并實行有償送貨上門服務
B.電信部門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有償提供電信服務
C.裝潢公司為客戶裝飾房屋并提供裝飾用輔助材料的行為
D.飯店提供餐飲服務并提供酒水
【答案】A
【解析】這道題的難度比較大,書上解釋的不太清楚,在此詳細和大家解釋一下。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的范圍,又涉及營業稅的范圍,為混合銷售。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這一規定與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征收增值稅,而不征營業稅。這一特殊規定應予以重視。
注: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所謂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混合銷售,有的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有的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如郵電企業、餐館、歌廳,既有應按營業稅中的“郵電通信業”、“服務業”、“娛樂業”稅目繳納營業稅的行為,又有銷售報刊、煙、酒等應按增值稅中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的行為。因此,必須正確加以劃分。需要解釋的是,出現混合銷售行為,涉及到的貨物和非應稅勞務只是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言的,也就是說,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直接為了銷售一批貨物而作出的,二者之間是緊密相聯的從屬關系,它與一般既從事這個稅的應稅項目又從事另一個稅的應稅項目,二者之間沒有直接從屬關系的兼營行為是完全不同的。對實際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由于涉及不同的稅務處理,因此,要嚴格區分,不能混淆。根據有關規定,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則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上述所稱“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規定:
(1) 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貨物(5類)
(2) 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貨物(7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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