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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國 債
一、國債的基本含義
1、國債含義:
國債即國家債務,通常是指一國中央政府作為主體,依據有借有還的信用原則取得的資金來源,是一種有償形式的、非經常性的財政收入。
2、國債的特征:國債具有自愿性、有償性和靈活性的特征。
二、國債的種類
(1)按照國債發行地域不同,可將國債分為內債和外債。
舉借國內債務不會因借債而增加國內資金總量,舉借外債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增加本國可支配的資金總量。
(2)按借入債務到償還債務的時間長短劃分:
短期國債――――1年以內的,最典型的短期國債形式是國庫券。
中期國債――――1~10年的
長期國債――――10年以上
(3)根據利率的變動情況可將國債分為固定利率國債與浮動利率國債。
(4)根據國債能否在證券市場流通,可將國債分為上市(流通)國債與非上市(非流通)國債。
一般情況下,能夠上市流通的國債多為中短期國債,不能上市流通國債多為長期國債。
(5)根據國債債務本位的不同,可將國債分為貨幣國債與實物國債。
①貨幣國債是指以貨幣為債務本位發行的國債。政府舉借的是貨幣,歸還的也是貨幣。
②實物國債以實物作為債務本位發行的國債。可以避免因貨幣貶值給債權人帶來損失,一般是在存在高通貨膨脹時采用。我國1950年發行的“人民勝利折實公債”就屬于實物國債。
三、國債功能
1.彌補財政赤字
財政赤字可以通過向中央銀行借款;增加稅收;發行國債方式彌補。
(1)向中央銀行借款彌補赤字會造成中央銀行貨幣供給增加,誘發或加劇通貨膨脹。
(2)稅收是按稅法規定征收的,如果通過提高稅率或增加新稅種彌補赤字,會對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3)通過發行國債彌補赤字,產生的副作用較小。實質是將屬于社會支配的資金在一定時期內讓渡給國家使用,是社會資金使用權的單方面、暫時性轉移;認購國債的資金基本是社會運動中游離出來的閑置資金,一般不會導致通貨膨脹。
2.籌集建設資金
現代社會中,以國債資金來擴大建設規模是發行國債的重要目的之一。
3.調節貨幣供應量和利率
國債是一種收入穩定,無風險或風險較低的投資工具,因此有“金邊國債”之稱
政府發行的短期國債,流動性強,被稱為“有利息的鈔票”,短期國債的發行及買入和賣出,在不少國家中央銀行通過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國債調節貨幣供應數量和調節利率。
4.調控宏觀經濟
四、國債制度
國債制度是國家為了管理國債的發行、償還和交易,調節經濟活動,以法律和政策形式所確立的一系列的準則和規范。
國債制度一般由發行制度、償還制度和市場交易制度構成。
1. 國債發行制度
國債發行制度是關于國債發行、企業和個人認購事項的原則與安排的規定。國債發行制度由國債發行條件和國債發行方式構成。
(1)國債發行條件包括國債種類、發行日期、發行權限、發行對象等。
決定發行條件的關鍵是國債的發行方式。
(2)國債發行方式主要有公募招標方式、承購包銷方式、直接發售方式和“隨買”方式。
①公募招標方式:一種在金融市場上通過公開投標、招標確定發行條件來進行國債推銷的一種方式。
特點:發行對象是多數投資者。誰是最終投資者事先是不確定的,是一種市場機制發行方式。
②承購包銷方式:通過和一組銀行或金融機構簽訂承銷合同所體現的權利義務關系,實現國債銷售任務的方式。
特點:發行人和承銷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承銷合同確立的;
承銷人向投資人分銷不出去的部分,由承銷人自己認購,一旦簽訂了撤銷合同,發行過程就結束了。
③直接發行方式:國債發行人不委托專門的證券發行機構而是親自向投資者推銷國債。
特點:債券發行人直接與發行對象見面,有特定的發行對象,個人投資者不得以此方式認購國債。優點是可以降低舉債成本,便于了解投資者的投資要求和投資意向;缺點是給發行單位帶來相當大工作量。
④隨買發行方式:是政府債務管理者用來向小投資人發行不可上市國債的一種方式
2.國債償還制度
(1)含義:國債償還制度是國家對國債償還及與償還相關的各個方面所作的規定。
(2)種類:我國選用的償還方式主要有抽簽分次償還、到期一次償還、轉期償還、提前償還和市場購銷法等方式。
①抽簽分次償還,是指在國債償還期內分年度確定一定的償還比例,由政府按國債券號碼抽簽對號,如約償還本息,直至償還期結束,全部國債券中簽償清為止的一種方式。
②到期一次償還法:到期后按票面額一次全部對付本息
③轉期償還法:以新發行的國債來償還原有到期國債本息的方法
④提前償還法:由政府提前償還尚未到期的國債
⑤市場購銷法:政府在市場上按照國債行市,適時購進國債,以此在該債券到期前逐步清償的一種方式
3.國債市場制度
國債市場制度是指以國債為交易對象而形成的供求關系的總和。
根據國債交易的層次,國債市場分為國債發行市場和國債流通市場兩大部分。
(1)國債發行市場又稱國債一級市場,主要參與者包括作為國債發行者的中央政府、發行中介機構和投資購買者。
(2)國債流通市場又稱國債二級市場,是指已經發行的國債的交易場所,其基本職能是為國債投資者提供轉讓變現的機會。
國債流通市場分為以集中交易形式運作的證券交易所、以分散交易形式運作的場外交易市場(包括柜臺市場和店頭市場)。
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國債交易按國債交易成交訂約和清算的期限劃分,可以分為現貨交易方式、回購交易方式、期貨交易方式和期權交易方式。
①現貨交易方式:證券交易中最古老的交易方式,也是國債交易方式中最普通、最常用的交易方式。
②回購交易方式:是指國債的持有人在賣出一筆國債的同時,與買方簽訂協議,約定一定期限和價格,將同筆國債再購回的交易活動。
③期貨交易方式:以國債期貨合約為交易對象的交易方式。
國債期貨合約是買賣雙方就將來某一特定時刻、按照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或出售某一特定數量的某一特定國債產品作的承諾。
期限、價格、數量和標的國債是國債期貨合約中必不可少的四項基本要素。
④期權交易方式:交易雙方為限制損失或保障利益而訂約,同意在約定時間內,按照協定價格買進或賣出契約中指定的債券,也可以放棄買進或賣出這種債券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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