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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三十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一、物權概述
知識點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1、物權: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即法律將某物歸屬于某人支配,從而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
2、物權和債權構成了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
關系:主體享有物權是交換的前提;
不同主體之間交換過程則表現為債權;
交換的結果往往導致物權的過渡和轉移。
知識點二、物權特征
1、物權是絕對權:
2、物權屬于支配權:
3、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采用法定主義:
4、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
5、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
(1)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而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債權的標的物在沒有移轉所有權之前,債務人非法轉讓并由第三人占有時,債權人不得請求物的占有人返還財產,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
(2)物權的優先效力:
知識點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權法定原則: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得喪變更及其保護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地創設。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1、物權種類法定化;
2、物權內容法定化;
3、物權效力法定化;
4、物權的變更規則法定化;
5、物權保護方法法定化。
(二)一物一權原則
1、一個特定的標的物上只有一個所有權;
2、同一物上不得設有兩個以上相互沖突和矛盾的物權。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數個不相矛盾的物權。例如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時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設定數個不相矛盾的擔保權等。
(三)物權公示原則(2015內容擴充)
《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1、物權公示原則的內容:
2、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3、不動產登記的類型
知識點四、物權種類
(一)物權按的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范圍不同:自物權和他物權
1、自物權:即指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標的物依法進行全面支配的物權。如:所有權
2、他物權:是指權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標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間的物權。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二)他物權從設立目的的角度: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三)物權有無從屬性:主物權和從物權
(四)物權的發生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
(五)物權之存續有無期限:有限物權和無限物權
1、有期限物權:指有存續期限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2、無期限物權:指沒有期限限制的物權。所有權。
二、所有權
知識點一、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所有權:指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準。
2、所有權的法律特征:
知識點二、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一)所有權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所有權首次產生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權。三大類:
(1)因物權首次產生而獲得所有權:包括生產和孳息(天然和法定)
(2)因為公法方式獲得所有權:包括國有化和沒收等。
(3)其他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所有權歸屬方式:
先占: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情形,
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拾得遺失物:發現他人不慎喪失占有的動產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可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第一,受讓人須是善意的。
第二,受讓人必須支付了合理的價款。
第三,受讓人已經占有了該財產。善意取得既可適用于動產,也可適用于不動產。不動產的轉讓以辦理登記為物權變動的標志, 動產的轉讓以交付作為基本標志。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槍支彈藥、黃金、麻醉品等。貨幣和不記名證券是一種特殊的動產,誰持有就成為其權利主體,因此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繼受取得:
(1)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基于法定的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所有權。這種取得方式須以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取得的前提條件。主要方式:
(二)所有權的消滅
知識點三、共有
(一)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標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二)共有的特征
(三)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四)共同共有
指根據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系的數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權。
1、共同共有的發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間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共同關系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等。
2、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能對共同共有財產確定份額。
3、一般情況下,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4、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種:
5、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別
知識點四、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1、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隨著業主對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轉讓而一并轉讓。
三、用益物權
知識點一、用益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用益物權: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征
(1)用益物權是具有獨立性的他物權:用益物權是一種從所有權權能中分離出來的單獨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權利,它的存在不需具備前提條件。
(2)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所有權人對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權則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
(3)用益物權具有使用的目的:設置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對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價值。
(4)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
知識點二、幾種具體的用益物權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3、取得方式: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1、承包經營權:指由公民或集體組織,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三)宅基地使用權
1、 宅基地使用權: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從而對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2、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四)地役權
1、地役權: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2、地役權的法律特征:
四、擔保物權
知識點一、擔保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擔保物權:指為確保債務清償的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屬的權利上設定的、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以取得擔保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
2、擔保物權的特征:
知識點二、幾種主要的擔保物權
(一)抵押權
1、抵押權: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不移轉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2、抵押權的設定:
3、根據《物權法》規定,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有:
4、需要進行抵押登記的財產主要有:
(二)質權
1、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2、質權的法律特征:
3、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
(三)留置權
留置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1、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2、留置權只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 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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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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