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風險管理的國際規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基于1988年實施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適應國際金融和金融風險管理領域出現的新變化、新挑戰和新要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2004年6月通過并公布了《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簡稱“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核心在于全面提高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準確識別、計量和控制風險。
1.“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目標:五大目標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提出的五大目標即:①把評估資本充足率的工作與銀行面對的主要風險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促進銀行經營的安全穩健性;②在充分強調銀行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體系的基礎上,促進各國銀行的公平競爭;③激勵銀行提高風險計量與管理水平;④資本更為敏感地反映銀行頭寸和業務的風險度;⑤重點放在國際活躍銀行,基本原則適用于所有銀行。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內容:三大支柱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內容體現在三大支柱上,即:①最低資本要求。最低資本充足率要達到8%,并將最低資本要求由涵蓋信用風險拓展到全面涵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對信用風險的計量提出了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對市場風險的計量提出了標準法和內部模型法;對操作風險的計量提出了基本指標法、內部測量法和標準法。②監管方式與監管重點。明確和強化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三大職責:全面監管銀行資本充足狀況;培育銀行的內部信用評估體系;加快制度化進程。監管方法是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并用。③市場約束。從公眾公司的角度看待銀行,對銀行提出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資本結構、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使市場參與者更好地了解銀行的財務狀況和風險管理狀況,從而能對銀行施以更為有效的外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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