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一)民事訴訟概述
1.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概念。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入的參加
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國家審判機關及其主管民事訴訟的范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均設立了審理民事糾紛的審判庭,受理民事糾紛案件。
3.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
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確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個法院行
使民事案件審理權的一項制度。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氣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訴訟管轄。一般地
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人民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持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3)裁定管轄。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訴訟的管轄。
(二)第一審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
1.起訴。
2.受理。
3.審理前的準備。
4.開庭審理。
5.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申,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
民事案件和簡單經濟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三)第二審程序
1.上訴和兩審終審。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依法提起上訴。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逾期不上訴的,原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2.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主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運行判決、裁定。
(四)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
(五}督促程序
1.概念與適用范圍。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的法律程序。
2.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3.支付令的申請與審查。
4.支付令的效力。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六)公示催告程序
1.概念與適用范圍。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據持有人之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果逾期無人申報,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
2.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
3.審查與受理。。
4.公告與權利申報。
5.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
(七)執行程序
1.執行和執行程序的概念。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程序是指保證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得以實施的程序。
2.執行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3.執行措施。執行措施是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所采取的具體的方法和手段。
4.執行中止和終結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該情況消除后再恢復執行程序的制度。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發生了某些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