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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工商管理知識點第六章第三節(3)

發表時間:2012/8/2 10:43:3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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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技術貿易

(一)國際技術貿易的含義

國際技術貿易是指不同國家的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按照一般商業條件,向對方出售或從對方購買軟件技術使用權的一種國際貿易行為。它由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這兩方面組成。

(二)國際技術貿易的內容

國際技術貿易是以無形的技術知識作為主要交易標的,這些技術知識構成了國際技術貿易的內容,它主要包括:專利、商標、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商標雖不屬技術,但它與技術密切相關,所以常將它作為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內容之一。

1.專利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規定,專利是“由政府機構或代表幾個國家的地區機構根據申請而發給的一種文件,文件中說明一項發明并給予它一種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項得到專利的發明,通常只能在專利持有人的授權下,才能予以利用(制造、使用、出售、進口)”。在這里,“專利”理解為三層意思,一是指專利證書這種專利文件;二是指專利機關給發明本身授予的特定法律地位,技術發明獲得了這種法律地位就成了專利發明或專利技術;三是指專利權,即獲得法律地位的發明的發明人所獲得的使用專利發明的獨占權利,它包括專有權(所有權)、實施權(包括制造權和使用權)、許可使用權、銷售進口權和放棄權。在我國,專利權是以申請在先原則授予的。專利權受到專門法律《專利法》的保護。

2.商標

商標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區別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種具有顯著性特征的標記。常見的商標是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國外有立體商標,如“可口可樂”飲料瓶子的特殊形狀。還有音響商標、氣味商標等形式。商標大體上可分為三類:制造商標、商業商標和服務商標。

3.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是指法律賦予產業活動中的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均屬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和版權合稱為知識產權。它們都受到專門法律的保護。首先是受到各國的國內法的保護。但由于國際間的貨物和技術貿易,使得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成為必要,為此產生了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

4.專有技術

專有技術的英文名稱叫“Know—how”,意為“知道如何制造”。它有許多中文名稱:技術訣竅、技術秘密、專門知識等。還有直譯成“諾浩”的,但最常用的名稱是“專有技術”。所謂“專有技術”是指在實踐中已使用過了的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的具有秘密性質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巧。專有技術可以是產品的構思,也可以是方法的構思,但它在不少方面與專利技術不同。專有技術也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護以外,也需要法律的保護。在實際中,專有技術是援引合同法、防止侵權行為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取得保護的。但專有技術受法律保護的力度遠比專利技術受到專利法保護的力度小。

(三)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

國際技術貿易采用單純的技術貿易與混合的技術貿易兩種方式或途徑。單純的技術貿易有許可貿易、專有技術轉讓、技術協助;混合的技術貿易主要有:合作生產、合資經營、補償貿易、工程承包、裝配生產、交鑰匙工程(引進成套設備、技術轉讓)、租賃貿易、特許專營等。

1.許可貿易

許可貿易有時稱為“許可證貿易”。它是指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人作為許可方,通過與被許可方(引進方)簽訂許可合同,將其所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制造或銷售合同產品,并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交易行為。

許可貿易按其標的內容可分為專利許可、商標許可、計算機軟件許可和專有技術許可等形式。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一項許可貿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項內容,如單純的專利許可,也可能包括上述兩項或兩項以上內容,成為一攬子許可。

許可貿易實際上是一種許可方用授權的形式向被許可方轉讓技術使用權,同時也讓渡一定市場的貿易行為。根據其授權程度大小,許可貿易可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可轉讓許可、互換許可等五種形式。

2.特許專營

特許專營是指由一家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企業,將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志、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營管理的方式或經驗等全盤地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由被特許人向特許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的技術貿易行為。

特許專營的受方與供方經營的行業、生產和出售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使用的商號名稱和商標(或服務標志)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門面的裝潢、用具、職工的工作服、產品的制作方法、提供服務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樣。特許專營類似許可,但它的特許方和一般的許可方相比要更多地涉及對方的業務活動,從而使其符合特許方的要求。因為全盤轉讓,特別是商號、商標(服務標志)的轉讓關系到他自己的聲譽。

特許專營的被特許方與特許方之間僅是一種買賣關系。各個特許專營企業并不是由一個企業主營的,被特許人的企業不是特許人企業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也不是各個獨立企業的自由聯合。它們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特許人并不保證被特許人的企業一定能盈利,對其盈虧也不負責任。

特許專營合同是一種長期合同,它可以適用于商業和服務業,也可以適用于工業。特許專營是發達國家的企業進入發展中國家的一種非常有用的形式。由于風險小,發展中國家的企業也樂于接受。

3.技術服務和咨詢

技術服務和咨詢是指獨立的專家或專家小組或咨詢機構作為服務方應委托方的要求,就某一個具體的技術課題向委托方提供高知識性服務,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服務費的活動。技術服務和咨詢的范圍和內容相當廣泛,包括產品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可行性研究,小到對某個設備的改進和產品質量的控制等。企業利用外部智囊機構,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技術問題,可彌補自身技術力量的不足,減少失誤,加速發展自己。

4.合作生產

對于合作生產,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從國際技術貿易的角度來看,合作生產是指分屬不同國家的企業根據它們簽訂的合同,由一方提供有關生產技術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關生產技術,共同生產某種合同產品,并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國際技術轉讓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合作生產作為一種國際技術貿易方式,它并不是一種獨立的基本的技術貿易方式,實際上它只不過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產目的之上的許可貿易和技術服務咨詢而已。這種技術貿易的目的與單純的技術貿易不同,它是為各方的合作生產服務的。

5.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

在國際貿易實際業務中,在購買設備特別是關鍵設備時,有時也會含有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轉讓內容。這種設備買賣也屬于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但是,不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的買賣,屬于普通商品貿易,不是技術貿易。

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其交易標的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硬件技術,即設備本身;二是軟件技術,即設備中所含有的或與設備有關的技術知識。這些技術知識又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屬于一般的技術知識,另一部分是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這種設備的成交價格中不僅包括設備的生產成本和預期利潤,而且也包括有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價值。在這種設備的買賣合同中含有專利和專有技術許可條款,以及技術服務和咨詢條款。這種方式的技術轉讓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貿易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它也常用于工程承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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