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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水路運輸專業預習講義(60)

發表時間:2013/2/16 12:02:3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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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水路運輸經濟專業的備考必看知識點,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備考2013年經濟師考試!!

第四節 我國國際航運政策

一、《國際海運條例》的制定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適用于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以及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包括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等業務。

《國際海運條例》是與我國《海商法》配套的行政法規,是在總結我國國際海運市場管理實踐的基礎上,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原則制定的,適應我國航運市場發展的需要,同時參照和借鑒了國際航運慣例和外國的航運立法實踐,符合我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后海運業改革開放的要求。因此,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建立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國際海運市場體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對我國國際海運市場管理走向規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義。

經典例題:《國際海運條例》是與我國( )配套的行政法規。

A. 海商法

B.航運法

C. 港口法

D. 水運法

【答案】A

【答案解析】《國際海運條例》是與我國《海商法》配套的行政法規。

二、《國際海運條例》的特點

1.政府職能法定化

條例明確規定了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際海運市場的監管職責,體現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要求,有利于推進交通主管部門的政府職能轉變,是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依據。條例規范市場準人程序,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取消或降低不必要的市場準人限制,有利于建立廉潔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海運業行政管理體制。

2.市場準入制度化

在市場準人方面,條例規定除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實行許可證制度外,無船承運、國際班輪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和國際船舶管理等業務均實行登記制。條例對上述業務的許可、登記程序、準人條件和審核時間作了明確的規定,并明確規定了行政責任追究制,體現權責統一的原則,使政府事務規范化、法制化,提高透明度,便于社會公眾對政府事務的監督。

3.市場競爭規范化

條例規定海運業務經營人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4.WTO承諾法律化

條例明確規定了外商投資經營國際海運業的準人政策,對規范外國航商的市場準人和投資經營行為,依法保護民族航運產業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的所有有關海運服務的對外承諾都在條例中得到體現,以法律條文的形式予以載明,體現了世界貿易組織公開、透明的原則,外國航商的在華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條例在許多方面借鑒了外國的有效管理實踐,符合國際慣例和國際通行規則。我國將遵循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嚴格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行政,為中外航商提供更為公平的市場經營環境。

三、《國際海運條例》的主要管理制度

(一)國際班輪運輸業務

班輪運輸經營人在海運活動中處于公共承運人的地位,對社會公眾,特別是托運人的利益有較大的影響。因此《國際海運條例》對班輪運輸活動有較嚴格和詳細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中國的國際班輪運輸管理制度作重大調整,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班輪運輸經營人應依法向交通部申請登記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

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應當自取得資格之日起180日內開航;因不可抗力并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開航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自期滿之日起喪失。

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后,班輪公司開辟新航線、更換營運船舶、改變班期和掛港順序,不再需要事先取得交通部的批準,但須事前15無通過交通部指定的媒體(報紙、刊物、網站)向公眾公告,并在事后15天向交通部備案。

以共同派船、艙位互換、聯合經營等方式經營國際班輪運輸的,各經營人應分別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葷資格。未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的,不得對外公布班期、接受訂艙。

(二)無船承運業務

無船承運業務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無船承運人往往在較為簡單的條件下(當然也有許多是經濟實力雄厚、具有良好信用的),即可開展業務,承擔責任載體較為脆弱,隱蔽性強,容易誘發不良經營行為。因此,建立無船承運提單登記和保證金制度是必要的,可以提升無船承運人的承擔責任能力,體現公共承運人權利和責任的平衡。

1、無船承運人的基本特征

根據《國際海運條例》對無船承運業務的定義,無船承運人具有如下特征:

①法律地位:是承運人,而不是代理人;

②運輸單證:簽發本公司的提單;

③報酬:收取運費,而不是代理傭金;

④運輸工具:不擁有或經營船舶;國際船舶運輸公司是實際承運人;

⑤法律責任:承擔承運人責任。

2、無船承運業務的提單登記和保證金制度

根據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應向交通部辦理提單登記手續和在中國境內銀行專門賬戶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為人民幣80萬元,每個分支機構增加保證金為20萬元。保證金及其利息,歸無船承運人所有。在中國境內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保證金的用途是用于清償無船承運人因其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所產生的債務以及支付行政罰款,在無船承運人破產或無力支付時,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船承運人交納保證金,既是市場準人的條件,同時也建立了損害賠償救濟制度和承擔行政責任制度,有利于防范和減少海運欺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運價報備

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運價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運價,應當按照規定格式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受理運價備案。

備案的運價包括公布運價和協議運價。公布運價,是指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本上載明的運價;協議運價,是指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與貨主、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約定的運價。公布運價自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受理備案之日起滿30日生效;協議運價自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受理備案之時起滿24小時生效。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生效的備案運價。

原交通部已在 1996年在江蘇。浙江、上海開展出口集裝箱運價報備的試點,由上海航運交易所受理運價報備的具體工作。

經典例題:公布運價自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受理備案之日起滿( )日生效。

A.15

B. 30

C.45

D.60

【答案】B

【答案解析】公布運價自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受理備案之日起滿30日生效。

4.外商投資海運業的商業存在

經交通運輸部批準外商可以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企業從事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倉儲、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其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1)外商設立國際船舶運輸企業

外商在我國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向交通部申請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具備下列條件:

①擁有與經營國際海運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

②營運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

③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④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符合交通部規定的從業資格。

中外合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由中外合資雙方協商后由中方指定。

(2)外商成立公司的業務范圍經交通部批準,外商可以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為其擁有或者經營的船舶提供承攬貨物、代簽提單、代接運費、代簽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未在我國境內投資設立經營性機構的,上述業務必須委托我國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辦理。

在我國人世承諾中,外商在華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屬最惠國待遇例外條款,政府主管機關將依據雙邊海運協定及相關法律文件進行審批。根據原交通部和商務部2000年的規定,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申請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具有 15年以上從事航運的資歷;

②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滿3年;

③班輪船舶至少每月掛靠一次(以共同派船、艙位互換、聯合經營等合作形式經營航線,經批準取得航線經營權的視同滿足本條件);

經營不定期船運輸的外國航商須在中國有穩定的貨源;

④在我國的經營活動連續兩年沒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行為。

(3)外商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經交通部批準,從事海運業的外國公司可以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只能代表派出公司開展咨詢、聯絡等非經營性業務,不得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①攬貨并接受訂艙;

②收取運費;

③簽發提單

④簽訂業務服務合同

⑤開具境外公司票據。

5.調查與處理

目前,我國沒有制定反壟斷的法律。1993年,我國開始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其目的是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求經營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為維護國際海運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部可根據《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對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調查:

(1)班輪公司之間訂立的涉及中國港口的班輪公會協議、運營協議、運價協議等,可能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

(2)班輪公司通過協議產生的各類聯營體,其服務涉及中國港口某一航線的承運份額,持續1年超過該航線總運量的30%,并可能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

(3)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運價提供服務,妨礙公平競爭的;

(4)在會計賬簿之外暗中給予托運人回扣,承攬貨物的;

(5)濫用優勢地位,以歧視性價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條件給交易對方造成損害的;

(6)可能損害國際海運市場公平競爭的其他行為。

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調查機關可以對當事人采取責令修改有關協議。限制班輪航班數量、中止運價本或者暫停受理運價備案、責令定期報送有關資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國際海運條例》對調查的程序、內容和期限作了嚴格的規定,并規定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對《國際海運條例》和細則中涉及的海運業務相關概念作出了界定,包括: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無船承運業務、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經營者、國際海運集裝箱站與堆場業務經營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商常駐代表機構、企業商

業登記文件、專用發票、班輪公會協議、運營協議、運價協議、公布運價、協議運價、從業資歷證明文件。

五、《中資國際航運船舶特案免稅登記》政策

為促進我國航運業健康發展,擴大國輪船隊,加強船舶安全監管,維護我國船員權益,2007年6月12日,根據國務院的批準和財政部實施意見,原交通部發布了《關于實施中資國際航運船舶特案免稅登記政策的公告》,在現有船舶登記等制度基礎上,采取特案免稅政策,鼓勵中資外籍國際航運船舶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

實施《中資國際航運船舶特案免稅登記》政策的積極意義主要表現在:

第一,有利于發展壯大中國籍遠洋船隊。

第二,有利于強化船舶安全管理。

第三,有利于保障中國船員就業和維護船員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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