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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農業企業利潤分配
一、利潤分配的內容
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制企業利潤分配的項目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盈余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從凈利潤中提取形成,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盈余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第二,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或股利。公司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要在提取公積金之后。利潤或股利的分配應以各投資者持有的投資額或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為依據,每一投資者或股東分得的利潤或股利與其持有的投資額或股份數成正比。
利潤分配的順序
公司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應按一定的順序進行。按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利潤分配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計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公積金按照凈利潤扣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公司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轉增后法定公積金的余額不得低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三,計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任意公積金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提取和使用,其目的主要是為了控制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水平以及調整各年利潤分配的波動,通過這種方法對投資者分利加以限制和調節。
第四,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凈利潤扣除上述項目后,再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即為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或股利,公司應以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順序,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二、利潤分配政策的評價與選擇
公司制企業經常采用的分配政策主要有:
(1)剩余股利政策
分配方案的確定:在公司有著良好的投資機會時,根據一定的目標資金結構(最佳資金結構),測算出投資所需的權益資金,先從凈利潤當中留用,后再將剩余的利潤用于向投資者分配。應遵循四個步驟:①設定目標資金結構,即確定權益資金與債務資金的比率。在此資金結構下,綜合資金成本將達到最低水平。②確定目標資金結構下投資所需的權益資金數額。③最大限度地使用凈利潤來滿足投資方案所需的權益資金數額。④投資方案所需的權益資金已經滿足后若有剩余,再將其分配給投資者。
采用本政策的理由:奉行剩余股利政策,意味著公司只將剩余的凈利潤用于發放股利.這樣做的根本理由是為了保持理想的資金結構,使綜合資金成本最低。
(2)固定或持續增長的股利政策
分配方案的確定:這一股利政策是將每年發放的股利固定在某一固定的水平上并在較長的時期內不變,只有當公司認為未來收益將會顯著地、不可逆轉地增長時,才提高年度的股利發放額。采用這種政策的,大多數屬于收益比較穩定或正處于成長期、信譽一般的公司。
固定或持續增長的股利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出現經營不善而就減少股利的情況。采用本政策的理由:避免出現由于經營不善而削減股利的情況。①穩定的股利向市場傳遞著公司正常發展的信息,有利于穩定股票的價格。②穩定的股利額有利于投資者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③穩定的股利政策考慮到股票市場會受到股東的心理狀態的影響,因此為了使股利維持在穩定的水平上,即使推遲某些投資方案或者暫時偏離目標資金結構,也可能要比降低股利或降低股利增長率更為有利。
這種股利政策的缺點在于股利支付與公司盈利能力相脫節。當盈利較低時仍要支付固定的股利,容易引起公司資金短缺,導致財務狀況惡化;同時不能像剩余股利政策那樣保持較低的資金成本。
(3)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司確定一個股利占凈利潤的比率,長期按此比率支付股利的政策。在這一股利政策下,各年股利額隨公司經營的好壞而上下波動,獲得較多盈利的年份股利額高,獲得盈利少的年份股利額低。
采用本政策的理由:能夠使股利與公司的盈利緊密地配合。以體現多盈多分、少盈少分、無盈不分的原則,真正公平地對待每一位股東。
但是,在這種政策下各年的股利變動較大,極易造成公司不穩定的感覺,不利于公司股票價格的穩定與上漲。
(4)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
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司一般情況下每年只支付固定的、數額較低的股利;在盈利有較大幅度增加的年份,再根據實際情況向股東發放額外股利。但額外股利并不固定化,不意味著公司永久地提高了規定的股利支付率。
采用本政策的理由:①這種股利政策使公司具有較大的靈活性。②這種股利政策可使那些依靠股利度日的股東每年至少可以得到雖然較低,但比較穩定的股利收入,從而吸引住這部分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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