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一般原理
一、法的概念、本質和基本特征
知識點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維護、鞏固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體系。
知識點二、法的本質
①法的階級性②國家意志性③物質制約性
知識點三、法的特征
1、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
2、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3、法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4、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5、法在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的規范。
二、法律規則的邏輯構成和分類
知識點一、法律規范的邏輯構成
假定條件是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包括適用條件和主體行為條件;行為模式即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為(授權)模式、應為(義務)模式和勿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知識點二、法律規則的分類
1、按照規則的內容不同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
2、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3、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范圍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釋
知識點一、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創制、認可、修改和廢止法律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活動。廣義的立法指法定的國家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狹義的立法僅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法律的活動,此處所講立法一般指廣義的立法。
2、立法程序:
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其立法程序一般來說包括三個大的階段:
(1)立法的準備階段。這個階段包括立法預測、立法規劃的制定、法律草案的擬訂和論證以及其他一切立法的準備工作。
(2)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確立階段。這是立法工作的核心階段,具體包括以下幾步:①法律案的提出;②法律案的審議;③法律案的表決和通過;④公布法律。
(3)法律的完備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了法的修改、廢除,法的解釋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工作。
知識點二、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指一定的解釋主體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法律的含義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進行進一步說明的活動。
根據解釋主體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以下三類:①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對法律作出的解釋。在我國,立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②行政解釋:國家行政機關對于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③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
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知識點一、法的功能
泛指法對個人以及社會發生影響的體現,又稱為法的作用。一切社會的法都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之分。
法的規范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
知識點二、法的效力含義
法的效力,即法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來行為,必須予以服從的一種法律之力。法的效力來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國家強制力。
法律效力可以分為三種,即對象效力、空間效力、時間效力
1、對象效力:指法律適用于哪些人。世界各國法律實踐采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原則:①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于本國公民,不論其身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即使身在該國領域內也不適用。②屬地主義:法律適用于該國管轄地區內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是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本國公民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③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了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④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即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2、空間效力:指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一般來說,一國法律適用于該國主權范圍所及的全部領域,包括領土、領水及其底土和領空。根據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一國的法律也可以適用于本國駐外使館、在外船舶及飛機。
3、時間效力:何時生效、何時終止、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規范之間的情況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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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