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的物權。
(一)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2.最高額抵押權
最高額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質權
1.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2.權利質權
權利質權是指以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占有
占有是指人對物的實際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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