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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有獨資公司的監督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制度是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監事組成專門外部監督機構對公司經營進行監督的制度。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政府派出,對派出機構負責,不受企業控制。也稱為外派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組成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監事會成員包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專職監事和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專職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任命。監事會成員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為兼職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成員中指定。
【例題·單選題】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 )人。
A.3
B.5
C.7
D.9
解析:B
(二)監事會的職權
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權基本相同,此外擁有“國務院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內容對比表: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股東(大)會的性質及職權 | 公司的權力機構,擁有下列職權: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②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③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④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⑤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⑥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⑧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⑨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⑩修改公司章程;⑾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同左。 |
股東(大)會的種類及召集 | 首次會議;定期會議;臨時會議 | 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臨時會議 |
股東(大)會決議 | 普通決議:1/2以上表決權通過 特別決議:2/3以上表決權通過 |
普通決議:多數通過; 特別決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絕對多數通過。 |
董事會組成 | 3-13人 | 5-19人 |
董事的任期 | 3年,連選可以連任 | 3年,連選可以連任 |
董事的義務 | 同右 | 忠實義務:自我交易之禁止;競業禁止;禁止泄露商業秘密;禁止濫用公司財產 注意義務。 |
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 | 執行機構和決策機構; 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4.制定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為股東會準備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為股東會準備增資或減資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由股東會作出最后決議。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其他 |
同左 |
董事會的議事規則 | 定期會議:按章程規定的期限定期召開,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臨時會議:必要時召開 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兩次,會議應當于召開10日前通知; 臨時會議:10日前通知 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
獨立董事 | 無 | 上市公司必須設立,詳見獨立董事講義 |
經理機構的職權 | ①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②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和投資方案;③擬訂公司管理機構設置方案;④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⑥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⑦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⑧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 同左 |
經理的義務與責任 | 謹慎、忠誠和競業禁止 | 同左 |
監事會 | 不得少于3人; 不設監事會,可以設1-2名監事 |
不得少于3人 |
監事任期 | 3年,連選可以連任 | 3年,連選可以連任 |
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 | 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律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同左 |
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 定期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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