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律制度
(一)反壟斷法的概念、立法目的與適用范圍
反壟斷法是指通過規范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來調整經營者相互間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壟斷行為的種類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如下幾種: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之間達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其主要表現是:經營者采取共同行動,通過聯合限價、提價等方式操控市場價格,聯合限制生產或銷售數量,或者相互分割市場,以達到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①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③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④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⑤聯合抵制交易;
⑥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①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②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③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①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②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③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④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⑤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⑥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⑦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三)反壟斷調查機制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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