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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職稱評審管理辦法(渝人社發〔2021〕25號)

發表時間:2023/2/20 17:54:5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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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社局印發重慶市職稱評審管理辦法,申報人一般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職稱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1〕2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干部)處,各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人事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職稱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職稱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職稱評審結果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對全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稱用人單位)以及自由職業者開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稱改革部門,以下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的職稱評審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單位的職稱評審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職稱評審標準分為國家標準、重慶市地區標準(以下稱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

地區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單位標準由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標準、地區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地區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單位標準原則上不得低于地區標準。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等按照規定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

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監督。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組建,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正高級、副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原則上應分別組建;無條件分別組建的,可合并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可評審本級及以下層級職稱。

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為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主體職稱系列或者專業;

(二)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專業發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符合條件的相應層級職稱評審專家;

(四)具有開展相應層級職稱評審的能力。

第八條 國家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職稱評審委員會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準備案。

國務院各部門、中央企業、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等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我市各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各區縣組建的中、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當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各行業組建的中、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核準備案。

第九條 ?各區縣、各部門和用人單位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在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成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參照本辦法第八條進行核準備案,從專家庫內抽取專家組成的職稱評審委員會不再備案。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的評審專家臨時無法滿足評審需要時,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可從相應相關職稱系列或專業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由“組建單位推薦一批、社會遴選一批、核準部門認定一批”組成,組建單位推薦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的人數不少于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數的3倍,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調整。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3人。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25人,按照專業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11人,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調整。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15人,按照專業組建的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7人。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7人。各區縣組建的中、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人數,經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調整。

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遴選創新能力強,實績貢獻突出等專業技術水平較高的專家。中青年專家、基層一線專家應占有一定比例。面向社會組建的職稱評審委員會,應吸納一定數量的非公有制單位評審專家。面向非公有制單位組建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原則上多數評審專家應來自非公有制單位。鼓勵、支持本市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吸納外地評審專家。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組建的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積極吸納外單位專家。

第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本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正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正副高合并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全部具有正高級職稱;副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全部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其中,正高級職稱的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少于1/2;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全部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其中,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評審專家不少于1/2;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全部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

(四)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

(五)能夠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

黨政機關領導確因評審工作需要進入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原則上應具有相應的職稱或相應專業工作經歷,每個職稱評審委員會不得超過2人。

評審專家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內對評審專家進行調整,須由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備案部門重新核準備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為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和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

(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或處分影響期內的;

(二)受到政務處分,在政務處分期內的;

(三)被組織立案調查或正在接受組織調查期間的;

(四)不遵守評審工作紀律的;

(五)其他不適宜擔任評審專家的。

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按規定辦理了延長退休手續的、業內知名專家、中醫等情況除外)原則上不再進入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

第十二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可以設立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作為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由其負責職稱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十三條 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符合相應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相應級別職稱評審規定的申報條件。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在內地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

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不得申報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按照公務員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專業技術人才受到政務(黨紀)處分的,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十四條 申報人一般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

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查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第十五條 申報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凡是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者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不得要求申報人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自由職業者人事代理機構等)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逐級上報。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按照單位管理規定,制定本單位推薦條件和程序進行擇優推薦。

第十七條 申報評審職稱按照以下程序逐級上報:

(一)市屬事業單位人員按所在單位、單位主管部門的程序推薦上報;區縣屬事業單位人員按所在單位、單位區縣主管部門、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程序推薦報送;

(二)市屬國有企業人員按所在企業、企業主管部門(或有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的企業)的程序推薦上報;區縣屬國有企業人員按所在企業、區縣企業主管部門、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程序推薦報送;

(三)本市非公有制單位人員,人事代理機構(存檔機構)在重慶轄區內的,按所在單位、人事代理機構(存檔機構)、人事代理機構(存檔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程序推薦上報;人事代理機構(存檔機構)不在重慶轄區內的,按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參保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程序推薦報送;

(四)市外非公有制單位人員被派駐重慶轄區內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且參保或者人事代理機構(存檔機構)任中一項在重慶轄區內,可按第(三)項的程序在我市申報職稱評審;

(五)自由職業者按人事代理機構(存檔機構)、人事代理機構(存檔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程序推薦報送;

(六)中央、外地在渝單位人員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評審職稱的,由其具有職稱評審權限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按所在單位、駐渝最高機構的程序推薦報送;

(七)混合所有制等單位人員根據人事隸屬關系,按照上述相關程序在我市申報職稱評審;

(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聘請的合同制員工(檔案存放于人事代理機構)或勞務派遣人員,按第(三)項的程序推薦上報。

(九)所在單位具有職稱自主評審權限的,以核準備案的職稱申報程序為準,不嚴格受限于上述程序。

第十八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未經公示的申報材料,不得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四章 組織評審

第十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職稱評審委員會人數的2/3。

第二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經過評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

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二十一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職稱評審委員會可以按照學科或者專業組成若干評議組,負責對申報人提出書面評議意見,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應為單數且不少于3人,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議組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1/2以上的即為同意推薦。職稱評審委員會也可以不設評議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3名以上評審專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評議組或者分工負責評議的專家在評審會議上介紹評議情況,作為職稱評審委員會評議表決的參考。

職稱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組織專業答辯或專業考核(考試),主要考察申報人專業知識、能力及水平。

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議結束時,由主任委員或者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投票結果,并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加蓋職稱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出席評委、評審對象、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內容,會議記錄歸檔管理。

第二十四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一般不對外公布。

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

第二十六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的問題線索,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調查核實。申報人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推薦區縣應積極配合。

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確認。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其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由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查、進行投訴。

申請復查應在評審結果公布后2個月內,向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提交書面復查申請及相關材料,超出時間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不具備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以委托經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代為評審。須由具有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的地區和單位出具委托函,經受委托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同意后受理,其中中央、外地在渝單位委托我市評審按照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時,其職稱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重新評審或者確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評審服務

第三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建立職稱評價服務平臺,提供便捷化服務。

第三十一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廣在線評審,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系統,統一數據標準,規范評審結果等數據采集。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逐步開放職稱信息查詢驗證服務,積極探索實行職稱評審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其組建單位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復查。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假冒職稱評審、制作和銷售假證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依法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職稱評審權限或者超越權限和范圍的職稱評審行為不予認可;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自由職業者人事代理機構等)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批評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責令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工作,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涉密領域職稱評審的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組建管理辦法》(渝職改辦〔2000〕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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