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21〕28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職稱管理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精神以及《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規范我省職稱評審工作,我廳制定了《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6月11日
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評審管理,保證評審質量,根據國家和山西省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及《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職稱評審結果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我省職稱系列(專業)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開展職稱評審工作以及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職稱評審的統籌規劃、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各市、縣(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的職稱評審管理和實施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做好職稱自主評審單位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六條 職稱評審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包括省級標準和市級標準。
(一)省級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
(二)市級標準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準、省級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單位標準由具有職稱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標準、地區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市級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于省級標準。
第二章 評委會管理
第七條 各地、各部門及有關單位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申請組建職稱評審評委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第八條 評委會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范圍、程序,依據評審標準條件,負責對申報職稱評審的專業技術人才(以下簡稱申報人)的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進行評議、認定。評委會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監督。
第九條 評委會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組建,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評委會。評委會組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職稱評審辦事機構,負責評委會日常工作。
第十條 評委會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層級。高級評委會可根據實際,分別組建正高級和副高級評委會。同一評委會組建單位的高一級評委會可以代評同系列(專業)低級別的職稱。
第十一條 申請組建評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專業為評委會組建單位的主體職稱系列或專業;
(二)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專業在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專業發展水平;
(三)評審范圍內專業技術人才數量達到一定規模;
(四)具有一定數量且符合規定條件的職稱評審專家;
(五)具有完善的職稱評審工作規章制度和組織開展職稱評審工作能力,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健全。
第十二條 評委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
(一)高級評委會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具有核準備案權限的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
(二)中、初級評委會由各市、縣(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核準備案。
(三)評委會備案內容主要包括組建單位、評委會名稱、評審系列(專業)、評審范圍、評審條件、規章制度、辦事機構等。
第十三條 評委會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須重新核準備案。
第十四條 評委會一般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其中至少須有一名評審專家。評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為單數,并符合規定數量和相應要求。
(一)按照職稱系列組成的評委會,各層級評審專家原則上高級不少于25人、中級不少于21人、初級不少于17人;按專業組成的評委會,各層級評審專家原則上高級不少于11人、中級不少于9人、初級不少于7人。
(二)高級評委會的評審專家應具有高級職稱,其中正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應具有正高級職稱;副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中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應不少于2/3。中級評委會評審專家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應不少于2/3。初級評委會評審專家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第十五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要建立評委會專家庫,與評委會同時進行核準備案。專家庫成員一般為各層級評委會規定的評審專家人數的3-5倍。學科專業門類較多的系列(專業),在專家庫中可分設相應專業學科組。因工作需要調整專家庫成員,須履行推薦和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 專家庫成員須按照規定程序推薦遴選產生,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認真履職,公道正派,熱愛職稱評審工作,正確掌握并執行職稱政策,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三)具有豐富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本專業同行中有較高的知名度,在教學、科研、生產一線取得優良業績;
(四)從事本專業或相關相近領域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取得本系列(專業)同級職稱3年以上或具有高一級職稱。
除本行業領域緊缺人才外,已退休的專業技術人才原則上不再作為入庫專家人選。專業技術人才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作為入庫專家人選。
第十七條 各層級評委會組成人數和專家庫人數,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省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調整。
第三章 職稱申報管理
第十八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須在開始收受申報材料前向社會公布評審工作有關事項,告知申報評審條件、評審程序、評審方式及所需材料和工作要求。申報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申報人應為本單位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才,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符合相應職稱系列或專業、相應層級職稱評審規定的申報條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具備相應職業資格。
第二十條 公務員、退休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或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以評委會辦事機構開始收受申報評審材料之日為界)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考評結合的系列(專業),須先參加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考試成績合格且在規定有效期內,方可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二十二條 按照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我省公布的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專業技術人才取得職業資格即可認定具備相應系列(專業)和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取得職稱或職業資格后,未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上聘用的,其工作時間不計算為任職時間。
第二十四條 申報人須參加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次數不少于各層級規定的任職年限。破格申報人近三年內須有一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
第二十五條?申報人一般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具有重大發明創造、轉化科技成果取得顯著成績、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不受學歷、資歷、層級等限制,破格申報評審高級職稱。破格申報評審標準條件按照各系列(專業)規定執行。中級職稱原則上不破格申報評審。
對引進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根據其專業工作經歷、學術技術水平和業績貢獻,由評委會直接認定相應職稱。
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業績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高級職稱學歷可放寬到大專(特殊行業學歷要求另行規定),申報中級職稱學歷可放寬到中專。
從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的人員,首次申報職稱評審可比照同等學歷、資歷、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專業技術人才調整工作崗位后跨系列(專業)申報職稱評審的,須在現崗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按規定轉評現崗位同級職稱后,方可申報上一級職稱評審,同級職稱任職時間可連續計算。
申報評審兩個以上系列(專業)職稱的,應當以本單位主體系列(專業)為主,并聘用在主體專業技術崗位。第二職稱原則上只允許申報評審與現職稱同級或低于同級的職稱。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職稱申報推薦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公開、民主、平等、擇優的原則,開展職稱申報推薦工作。用人單位須將評審標準條件、個人申報材料、民主評議意見等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方可推薦。用人單位推薦意見須明確推薦人選產生方式、申報人具備的資格條件及公示情況等內容。申報人和用人單位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七條 申報材料按照“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原則,逐級審核上報。
(一)申報高級職稱評審,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級主管部門、省屬企事業單位等審核后報送高級評委會。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的,審核推薦程序按其規定執行。申報中、初級職稱評審,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或縣(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送。職稱自主評審的單位,由本人所在部門審核后,直接向評委會推薦。
(二)非公有制領域申報人由所在工作單位初審、公示和推薦,經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以及人事代理機構審核后,逐級報送相應評委會;未辦理人事檔案代理的,由所在工作單位初審、公示和推薦,經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代辦機構審核后,逐級報送相應評委會。
(三)人事檔案不在工作所在地管理且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非公有制領域申報人,可通過現工作單位所在地渠道審核推薦。
(四)勞務派遣員工由勞務派遣單位會同用人單位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程序,經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逐級報送相應評委會。
(五)自由職業者可由人事代理機構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未辦理人事檔案代理的,經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代辦機構審核后,報送相應評委會。
推薦報送的申報材料須簽署審核人員姓名、審核意見及審核日期,并加蓋審核推薦單位公章。
第二十八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按照申報評審條件及規定的推薦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內容及時限。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評委會組建單位接收審核的申報材料按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抽查,及時糾正和查處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職稱評審管理
第三十條? 職稱評審堅持以同行專家評議為基礎的業內評價原則,采用考試、評審、考核認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綜合量化賦分等多種方式進行評審。
第三十一條 評審會議由評委會組建單位組織召開。評審專家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及申報人學科專業情況,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抽取評審專家時,可在規定人數的基礎上抽取一定比例的備用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名單不得對外公布。
第三十二條 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會議的評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少于規定人數的2/3。評委會須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培訓,并簽訂責任書。
第三十三條 評委會可根據評審工作需要,按照學科或者專業組成若干評議組,每個評議組不少于3人,負責對申報人提出書面評議意見;也可以不設評議組,由3名以上評審專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
第三十四條 全省各系列(專業)高級職稱評審統一實行面試答辯,其他層級評審方式由評委會組建單位或評委會核準備案部門確定。面試答辯工作由評委會評議組負責完成,也可由同行專家組成答辯組,單獨完成。
(一)面試答辯分為答辯材料評議和現場答辯兩個環節,按照學科(專業)分組實施,每組設組長1名,負責本組的答辯工作。
(二)職稱評審辦事機構要按照匿名評議的要求,對申報人提交的答辯材料進行保密處理。評審專家要認真審閱答辯材料,客觀公正地對申報人的學術技術水平進行評議賦分。
(三)評審專家應當本著便于交流和考察申報人專業能力、學術水平的原則進行答辯命題。答辯題目分公共題目和專業題目兩類,公共題目主要考察了解申報人應具備的政治素養、專業知識和學術水平,專業題目主要考察了解申報人應具備的工作能力和創新能力。答辯命題采取匿名方式,須進行密封。
(四)現場答辯時間為15-20分鐘,申報人在答辯過程中須簡述本人的專業工作情況和本專業學科發展最新動態以及答辯材料的主要學術、技術觀點,并回答選取的答辯題目和評審專家的現場提問。申報人答辯完畢后,評審專家須進行現場點評,并對答辯情況進行評議賦分。
(五)答辯成績實行百分制。在成績構成中,答辯材料評議成績一般占40%,現場答辯成績占60%。國家實行考評結合的系列(專業),答辯材料評議成績一般占30%,考試成績占30%,現場答辯成績占40%。答辯總成績分為優、中、差三個等次,各等次人數比例為3:6:1。答辯成績為差等次或破格申報評審人員答辯成績未達優等次者,列入淘汰對象,評議組一律不得提交評委會評議。答辯評議賦分標準按統一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可根據職業屬性和崗位要求,采取考試與評議相結合的方式,組織申報人進行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測試,考試成績符合要求的方可提交評委會進行評議。
第三十六條 評委會可采取量化賦分的形式對申報人的學歷、資歷、崗位履職、工作能力、業績成果、學術水平以及面試答辯等要素進行綜合評議。量化賦分一般采取百分制,成績排在末位的,列入淘汰對象,提交評委會評議表決。高級評委會實行量化賦分評議的,面試答辯成績占總成績的30%,其他評價要素占70%。面試答辯未通過人員,不再進行量化賦分。量化賦分工作由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會同評議組或評審專家共同完成。
第三十七條 評委會表決時,應當認真聽取評議組組長或分工負責的評審專家的評議情況匯報,在充分討論和評議的基礎上,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三十八條 職稱評審按照“好中擇優、質量第一”的原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職稱評審的數量、結構進行宏觀調控,對各層級職稱的評審通過率實行適當的比例控制。
第三十九條 投票表決結果由主任委員或者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評審結果由主任委員簽字確認,并加蓋評委會印章。
第四十條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應當做好評審會議記錄,內容包括出席評委專家、評審對象、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會議記錄及評審工作資料應歸檔管理。
第四十一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
第四十三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的問題線索,由評委會組建單位負責調查核實。
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評委會組建單位審核確認,并印發文件。具有職稱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報評委會核準備案部門確認或備案后,由評委會核準備案部門印發或自行印發文件。
第四十四條 審核確認或備案通過人員,頒發由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監制的職稱證書。高級職稱證書一般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用印;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的,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用印;具有高級職稱自主評審權的,由評委會組建單位或評委會核準備案部門用印。中、初級職稱證書按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評委會組建單位用印。
第四十五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查或進行投訴,由評委會組建單位進行核查并負責解釋,核查處理結果報評委會核準備案部門備案。
第五章 職稱評審服務
第四十六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應當簡化審核程序,為申報人提供便捷化服務。凡是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者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不得要求申報人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建立職稱評價服務平臺,統一數據標準,規范評審結果等數據采集。評委會組建單位應當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職稱申報評審服務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
第四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逐步開放職稱信息查詢驗證服務,積極推行職稱評審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支持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及條件成熟的創新創業園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組建社會化職稱評委會,面向非公有制領域和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開展職稱評審服務。
第五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工作需要,組建基層評委會,對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才單獨評審,定向評價、定向使用。
第五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通過駐廠設點、建立代辦機構、入駐辦事大廳等方式建立兜底機制,確保非公有制領域和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平等參加職稱評審。
第五十二條 我省未開展評審的職稱系列(專業),可委托外省或中直單位等經核準備案的評委會代為評審。其中,高級職稱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出具委托評審手續;中、初級職稱按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省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并出具委托評審手續。
各市或省屬企事業單位主體職稱系列(專業)不具備組建評委會條件的,可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委托其他市或省屬單位經核準備案的評委會代為評審,評審結果由評委會書面函告委托單位后,由委托單位印發職稱確認文件,辦理證書。
中直駐晉單位或外省駐晉企業的分支機構及外省專業技術人才,委托我省經核準備案的評委會代為評審高級職稱的,出具該單位具有人事管理權限的主管部門或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評審手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委托相關評委會組建單位受理。
第五十三條 從省外、中直駐晉單位流動至我省工作或軍隊轉業安置(自主擇業)到我省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其在原地區(單位)通過考試、評審取得的職業資格和職稱直接予以認定。高級職稱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省行業主管部門認定;中、初級職稱按職稱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認定。
第六章 職稱評審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構建政府監管、單位(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綜合監管體系。被檢查的單位、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五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其組建單位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復查。
第五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假冒職稱評審、制作和銷售假證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依法執行發改、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和評審專家勞務費發放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五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評委會組建單位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違規違紀處理
第五十九條 評委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以及違反評審程序和規定進行評審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其評審權限或違規評審行為不予認可;情節嚴重的,由評委會核準備案部門取消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條 職稱申報推薦過程中,申報人提供虛假材料、隱瞞被處分處理相關情況的,由用人單位取消其職稱申報資格;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評審結果審核確認部門撤銷其職稱;申報人被取消職稱申報資格或撤銷職稱的,相關信息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相應行業職業道德規范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推薦審核過程中,未履行審核主體責任,審核程序不完善、對所推薦人員的資格條件、職業道德及廉潔自律情況把關不嚴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評委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二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十三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評審工作紀律規定的,由評委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進行通報批評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評審工作紀律規定的,由評委會組建單位責令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相關工作,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建立職稱申報評審違規違紀行為公開通報機制。對職稱申報評審工作中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申報人、用人單位、職稱評審辦事機構、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定期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通報,并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及相應紀檢監察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國家實行以考代評的職稱系列(專業),須參加統一組織的考試,不得進行相應層級的職稱評審和認定。
第六十六條 具備規定學歷和相應職業準入要求,符合相關系列(專業)職稱評審條件的專業技術人才,試用(見習)期滿后,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可按照有關規定直接認定相應職稱,并按職稱管理權限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六十七條 港澳臺居民、外籍人員參加我省職稱申報評審,按照國家和我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稱,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省人事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試行辦法〉的通知》(晉人職通字[2001]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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