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山東省經濟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魯工信人〔2020〕162號),本條件自2020年11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9日。以下是通知原文:
關于印發《山東省經濟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魯工信人〔2020〕162號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業:
現將《山東省經濟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0月10日
山東省經濟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經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體系,加強經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為我省新舊動能轉換提供堅實人才支撐,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經濟專業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對應為高級經濟師和正高級經濟師。
第三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在我省范圍內從事工商管理、企業管理、商業經濟、市場營銷、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經濟(公路、鐵路、航空、水路)、人力資源管理、工業經濟、建筑經濟、旅游經濟、房地產經濟、勞動經濟、經濟研究、經濟信息管理、經濟管理、農業經濟及知識產權等經濟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并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五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高級經濟師職稱,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或相關系列(指審計、會計、統計,下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且近10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
(二)申報正高級經濟師職稱,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
(三)技工院校畢業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第六條 能力業績條件
(一)申報高級經濟師職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
(1)系統掌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
(2)能夠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推動經濟活動有序合規展開。
(3)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
(4)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5)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達到合格標準,且在有效期內。
2.取得經濟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其中,(9)至(12)條,僅適用市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1)作為前5位完成人,參與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2)作為完成人,制定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等,經有關部門批準,頒布實施后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作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
(4)作為完成人,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教材。
(5)作為前5位完成人,參與市級以上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6)作為前5位完成人,完成市級以上課題,并結題或通過驗收。
(7)作為前5位完成人,在經濟領域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市級以上獎勵。
(8)因工作業績顯著,獲市級以上表彰。
(9)作為前5位完成人,參與縣級以上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10)作為前5位完成人,完成縣級以上課題,并結題或通過驗收。
(11)作為前5位完成人,在經濟領域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縣級以上獎勵。
(12)因工作業績顯著,獲縣級以上表彰。
(二)申報正高級經濟師職稱,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
(1)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政策。
(2)熟練運用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經濟運行水平。
(3)工作業績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
(4)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針對具體經濟問題,開展經濟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創新經濟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為本行業(地區、部門)的經營管理政策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
2.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其中,(9)至(12)條,僅適用于市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1)作為前5位完成人,參與的上市公司、規模以上企業等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2)作為第一完成人,制定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等,經省以上有關部門批準,頒布實施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作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
(4)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教材。
(5)作為前5位完成人,參與省級以上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6)作為前5位完成人,完成省級以上課題,并結題或通過驗收。
(7)作為前5位完成人,在經濟領域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省級以上獎勵。
(8)因工作業績顯著,獲省級以上表彰。
(9)作為前5位完成人,參與省級以上1項或市級2項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10)作為前5位完成人,完成省級以上1項或市級2項課題,并結題或通過驗收。
(11)作為前5位完成人,在經濟領域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省級以上1項或市級2項獎勵。
(12)因工作業績顯著,獲市級以上表彰。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七條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或資歷條件,但確有真才實學,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經濟專業人員,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允許破格申報經濟專業高級職稱。
(一)符合本標準條件第四條所列基本條件,且滿足相應能力業績條件。
(二)一般須任下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以上,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或稱職)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為優秀。
第八條 破格申報高級經濟師職稱,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三,其中,(九)至(十二)條,僅適用于市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的規模以上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制定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等,經市以上有關部門批準,頒布實施后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或教材。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市級以上重點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級以上課題,并結題或通過驗收。
(七)作為主要完成人,在經濟領域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市級以上獎勵。
(八)因工作業績顯著,獲省級以上或市級2項表彰。
(九)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市級以上1項或縣級2項重點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十)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級以上1項或縣級2項課題,并結題或通過驗收。
(十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在經濟領域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市級以上1項或縣級2項獎勵。
(十二)因工作業績顯著,獲市級以上或縣級2項表彰。
第九條 破格申報正高級經濟師職稱,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三,其中,(九)至(十二)條,僅適用于市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的上市公司、大型企業等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二)作為第一完成人,編寫國際或國家標準及規范,經有關部門批準,頒布實施后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作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
(四)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或教材2部以上。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省級以上重點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在經濟領域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省級以上獎勵。
(七)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級以上課題,并結題或通過驗收。
(八)因工作業績顯著,獲省級以上表彰。
(九)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省級以上1項或市級2項重點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十)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級以上1項或市級2項課題,并結題或通過驗收。
(十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在經濟領域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省級以上1項或市級2項獎勵。
(十二)因工作業績顯著,獲省級以上表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資歷年限計算截止到申報當年12月31日。
第十一條 本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數量級。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所列書目及中國社會科學院編制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所列書目等,“CSSCI來源期刊”指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發布的《CSSCI來源期刊目錄》收錄的來源期刊、來源集刊、擴展版來源期刊,不含增刊、專刊、電子期刊;“期刊”主要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ISSN刊號和CN刊號的期刊。
(三)“出版書籍”指具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和CIP數據核字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不包括一個單位、一個系統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等。
(四)本文所指表彰,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經批準免于登記的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準舉辦的面向各級各部門或者本系統本行業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縣級表彰指:縣級黨委政府表彰。
市級以上表彰指:市級黨委政府(省級工作部門)表彰,省部級表彰,國家級表彰。
省級以上表彰指:省部級表彰,國家級表彰。
(五)“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該項目或課題的總負責人,負責該獎項、項目或課題等的全面工作,應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獎項、項目或課題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應排名前3位。
(六)“省級”“市級”“縣級”等表述,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單位),以及人大、政協機關或同等級的有關部門、機構等。
第十二條 各市可參照本標準條件,在職責范圍內,制定本市有關標準條件,相關標準不得低于本標準條件。
第十三條 學會、行業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定職責、受委托或批準評選頒發的獎項,可作為參考使用。
第十四條 國家及省有相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件由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條件自2020年11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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