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我區經濟專業人員的能力和 水平,健全完善符合經濟領域職業屬性和崗位需求的人才評價標 準,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人才創 新創業活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 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 號)、《中共西藏 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 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藏黨辦發〔2018〕19 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 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 定本評價標準。
第二條 經濟系列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副高級名稱為高級經濟師,正高級名稱為正高級經濟師。 為進一步體現專業屬性,部分專業的職稱名稱直接以專業命名。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高級職稱名稱為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專業的高級職稱名稱為高級知 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后標注,如高級經濟師(金融)、高級經濟師(財政與稅收)等。
第三條 本評價標準適用于全區從事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 政稅收、金融、保險、人力資源管理、旅游經濟、運輸經濟、建 筑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等經濟領域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本評價標準適用于全區從事經濟領域專業技術工作 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含外聘人員)、民營經濟及社會組織、援藏 期 1 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職稱的評價。公務員或參照 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不屬于本標準評價范圍。
第五條 同級轉評需申報人在經濟領域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 1 年,并符合相應層級申報條件后,按程序申報辦理,轉評前任 職年限與轉評后任職年限可合并計算。
第六條 經組織批準參加脫產學習、業務培訓、承擔駐村工作 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期滿取得相應證書、結業證明或考核合格者, 聘任期限連續計算。
第七條 本評價標準分正常評價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以 下簡稱“雙定”)評價兩種方式。其中,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 線專業技術人員可參加正常評價,也可參加“雙定”評價。通過 “雙定”評價取得高級職稱的,按照聘任年限須在基層服務滿 5 年。
第八條 本評價標準實行量化賦分評價機制,評委會按照申 報人員得分情況,結合通過率投票確定評審通過人員。為確保評 審質量,高級職稱評審通過率一般不超過 80%。參加“雙定”評價及援藏專業技術人員單獨分組、單獨評審、單獨設置通過率。
第九條 評委會原則上每年開展 1 次年度常規評審工作,確保參評人員當年申報、當年評審。職稱申報和評審工作原則上于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十條 申報人在思想政治等方面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 和基本方略,政治立場堅定,始終在思想和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反對分裂,維護祖國統一和 民族團結,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遵守學術規范。
(三)具備正常履行崗位職責必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第十一條 申報人在年度考核、繼續教育、職稱政治考試、職 稱業務考試等方面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度考核。任現職以來近 3 年年度考核均達到合格以 上等次。民營經濟及社會組織申報人員由所在單位提供考核情況 證明材料。
(二)繼續教育。按照國家和西藏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任 現職以來每年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少于 90 學時,其中公需科目不 少于 30 學時,專業科目不少于 60 學時。其中每有 1 年學時達不 到要求,則順延 1 年申報。
(三)政治考試。參加全區職稱政治考試取得有效成績或政治考核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四)業務考試。申報高級經濟師需參加全國統一高級經濟 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成績合格證明并在有效期內。
第十二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高級經濟師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 工作滿 2 年;
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 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 職責相關工作滿 5 年;
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后, 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10 年。
符合《西藏自治區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引進辦法》規定情 形的高層次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但沒有專業技術職務 的,在藏從事經濟領域相關工作滿 1 年,參加全國統一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成績合格證明并在有效期內,經考核合格, 可申報高級經濟師。
(二)正高級經濟師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 經濟師職稱或相關專業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后,從事與高級經濟 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5 年。 符合《西藏自治區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引進辦法》規定情 形的高層次人才,具有高級經濟師職務且滿 2 年的,可申報正高 級經濟師。 - 5 - 參加“雙定”評價的,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 高級經濟師職稱或相關專業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后,從事與高級 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4 年。
(三)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房地產評估師、拍賣師、資 產評估師、稅務師和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房地產 經濟、銀行業等領域相關職業資格,可對應經濟系列相應層級的 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會計、審計等屬性相近 職稱系列(專業)的可對應經濟系列相應層級職稱,并可作為申 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從申報當年往前推算,3 年內出現年度未考核、不定 等級(新錄用人員除外)或未達到合格等級的。
(二)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 察部令第 18 號)有關規定,受到警告以上處分,且在處分期內的。
(三)違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人社部令第 31 號)有關規定,且在處理期內的。
(四)違背誠信承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失信失德、學術 不端專業技術人員,自當年度起 3 年內不得申報職稱。
(五)其他違反有關職能部門規定不能申報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四條 高級經濟師
(一)專業理論知識
1.系統掌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
2.能夠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推動經濟活動有 序合理開展。
3.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 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
4.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 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二)業績和學術成果
1.業績成果 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型、中型、小型企業(以《國家 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 通知》規定為準,下同)經營管理工作成績突出,連續 2 年為國 家納稅 2000 萬元/年、800 萬元/年、300 萬元/年以上;或所在企 業被所在地主管部門評為納稅大戶;或所在企業連續 2 年吸納區 內農牧民就業比例同比增長 8%以上。
(2)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工作,實現本企業利 稅連續 2 年比上年增長 8%以上;或為所在企業大幅減虧(50%以 上)或扭虧為盈作出突出貢獻。
(3)主持完成 1 項以上市級以上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 成果轉化項目,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三),獨立承擔其中 - 7 - 經濟要素管理工作;或作為業務骨干參與完成企事業單位的投融 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戰略規劃、營銷模式、技 術改造、人力資源、企業文化創優等項目方案的起草、論證、可 行性評估并組織實施。
(4)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的經濟領域相關研究項目、研究報 告等被省部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或主持和直接參與 完成省部以上有較大影響的技術改造、技術攻關項目并取得預期 經濟社會效益。
(5)因經營管理業績顯著,在同行業中貢獻突出,被選為省 級行業商(協)會排名前八以上職務,并積極參與商(協)會各 項管理工作,工作成績顯著。
(6)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完成 1 項市級以上經濟政策規章 的制定,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 或執筆完成 1 篇以上研究報告、方案等的編寫工作,獲得市級以 上領導批示且取得預期效益;或在解決本地、本行業經濟問題中, 撰寫的專業性報告、方案等被市級以上部門采納并推廣應用。
(7)從事經濟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 1 項或 市級重點課題 2 項;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三)參與完成省 部級以上課題 2 項或市級重點課題 4 項(以有關部門評審、鑒定、 驗收為準)。
(8)主持或參與開發、生產、經營的產品被授予市級以上名 牌產品或著名商標或地理標志商標。參加“雙定”評價的,上述相關條件中涉及行政級別要求的, 可適當下調一級。
2.學術成果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國內外期刊(有正式刊號) 發表學術論文 3 篇以上;
或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國外重 要學術刊物(SCI、SSCI、EI 收錄,并提供檢索證明)或國內核 心期刊(CSSCI、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發表學術 論文 1 篇。
(2)作為第一作者完成市級以上單位委托的研究報告 2 篇。
(3)參與編寫學術專著 1 部(不含譯著、論文集)。 參加“雙定”評價的,學術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第十五條正高級經濟師
(一)專業理論知識
1.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政策。
2.熟練運用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經濟運行水平。
3.工作業績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
4.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針對具體經濟問題,開展經濟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創新經濟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為本行業(地區、部門)的經營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
(二)業績和學術成果
1.業績成果
取得高級經濟師或相關專業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型、中型、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成績突出,連續2年為國家納稅2500萬元/年、1000萬元/年、400萬元/年以上;或實現本企業利稅連續2年同比增長10%以上;或為本企業大幅減虧(70%以上)或扭虧為盈作出突出貢獻;或所在企業被所在地主管部門評為A級納稅信用單位或納稅先進單位;或所在企業連續2年吸納區內農牧民就業同比增長10%以上。
(2)主持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成果轉化項目;或作為業務骨干參與完成企事業單位的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戰略規劃、營銷模式、技術改造、人力資源、企業文化創優等項目方案的起草、論證、可行性評估并組織實施,所取得的成果對同行業經濟活動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3)從事經濟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國家級課題1項或省部級課題2項;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三)完成國家重點課題2項或省部級重點課題3項(以有關部門評審、鑒定、驗收為準)。
(4)主持或參與完成(排名前三)1項省部級以上經濟政策規章的制定,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
(5)主持或參與完成(排名前三)開發、生產、經營的產品被授予中國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參加“雙定”評價的,上述相關條件中涉及行政級別要求的,可適當下調一級。
2.學術成果
取得高級經濟師或相關專業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國內外期刊(有正式刊號)發表學術論文6篇以上;或國內核心期刊(CSSCI、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發表學術論文2篇;或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國外重要學術刊物(SCI、SSCI、EI收錄,并提供檢索證明)發表學術論文1篇。
(2)作為第一作者完成省部級以上單位委托的研究報告2篇。
(3)獨立出版與專業有關的專著1部(不含譯著、論文集)。參加“雙定”評價的,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國內外期刊(有正式刊號)發表學術論文5篇以上;或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國外重要學術刊物(SCI、SSCI、EI收錄,并提供檢索證明)或國內核心期刊(CSSCI、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發表學術論文1篇。研究報告層級可下調為市級以上。
第四章 破格評審
第十六條 從事高級經濟師工作 3 年以上,業績突出、作出 突出貢獻的,經 2 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專家署名推薦,可 破格申報正高級經濟師。破格申報正高級經濟師,除具備正高級 經濟師正常評價業績和學術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國家重大研究項目。
(二)在企業經濟業務工作中,提出并成功實踐了新的商業 模式、資本運作模式或企業管理方式等;在培育新業態、新產業、 新模式,形成新的經濟發展方式,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等方面, 作出了杰出貢獻,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三)作為第一發明人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發明專利 1 項, 并應用于實踐取得實際效益。
(四)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擔任國家技能 大師工作室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或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認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第五章 援藏人員申報職稱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和西藏自治區有關規定,援藏期 1 年以 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藏評審職稱,對下列條件不作要求:
(一)免于參加受援地的職稱政治考試。
(二)對論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可用工作總結、援 藏成果、技術方案、推廣經驗等替代。
(三)對繼續教育學分不作要求。
第五章 援藏人員申報職稱
第十八條 援藏人員評審時,重點評價履職盡責情況,注重考 察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間的工作業績、實際貢獻、支援成果 和對受援地相關人才的培養情況等。
第六章 申報材料
第十九條 申報人員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申報誠信承諾書》1 份。
(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表》一式 4 份。
(三)任現職以來近 3 年《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登記表》各 1 份;無年度考核表的,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出具近 3 年以來的年度 考核證明材料。
(四)本人學歷(學位)證書或學信網《教育部學歷證書電 子注冊備案表》、繼續教育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聘 任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
(五)考試合格通知單、證書或免試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六)能力水平和業績成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七)論文、專著原件及封面和目錄復印件。
(八)專業技術成果獎勵或榮譽稱號有關證書的原件及復印 件(包括獲集體獎的排名或角色等相關證明)。
(九)破格申報相關材料(破格申報職稱人員提供)。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推薦材料 1 份(含崗位設置情況、通過評審后是否可 以及時聘任情況)。
(二)委托評審函 1 份。地(市)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出具委托評審函,區直部門、國有企業由人事部門出具委托評審 函,民營經濟及社會組織按照《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非公有制 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辦法〉的通知》由所在單位、人 事代理機構或所在單位工商登記注冊地同級工商聯合會出具委托 評審函。
(三)政工人事部門出具的政治品行情況考核意見。
(四)推薦公示結果材料。
(五)紀檢監察部門出具的廉政情況考核意見。
(六)資料初審情況(推薦單位負責資料初審,并進行量化 賦分后,交評委會辦事機構進行復核)。原件由推薦單位政工人 事部門審核,所有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印章。
第二十一條 申報材料必須完備、詳實、規范,如發現違反有 關政策規定、弄虛作假情況,嚴格按照《西藏自治區職稱評審管 理暫行辦法》(藏人社發〔2018〕185 號)及相關規定對申報人及 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現任職稱任職年限計算到申報當年 12 月 31 日,取得業績、學術成果的截止時間為當年提交職稱申報材料之日。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加分項:
(一)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后,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 1.獲省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或獲省部級以上優秀企業 家、優秀經營管理者。 2.獲市級表彰 2 次以上,或省部級表彰 1 次以上。 3.執筆完成 1 篇以上研究報告、方案等,并獲得市級以上領 導批示。
(二)取得高級經濟師或相關專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后,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高級管理人員對企業進行經濟管理工作期間, 獲省部級企業管理方面的獎項 1 項以上,或獲市級企業管理等方 面的獎項 3 項以上。
2.主持的項目成果或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的企業獲省級 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或獲中國工業大獎,或獲省級質量管理獎。
3.從事經濟工作業績顯著,獲省部級表彰,或入選省部級行 業領軍人物。
4.執筆完成 1 篇以上研究報告、方案等,并獲得省部級以上 領導批示。
第二十四條 本評審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于印發〈西 藏自治區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細則〉的通知》 (藏國資發〔2012〕231 號)同時廢止。區內具備評審權限的相關部門可直接使用,或制定不低于本標準的評價標準并向自治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評價標準由西藏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人 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個人申報誠信承諾書
2.量化賦分表
3.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表
4.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推薦表
點擊下載(含附件):西藏自治區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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