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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經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

發表時間:2023/2/21 10:14:3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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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青海省經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20〕61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精神,加快我省經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根據《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青海省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青人社廳發〔2020〕30號)、《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社部規〔2020〕1號)部署和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經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關于印發《青海省經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青海省經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

為科學、客觀評價經濟專業人員學術水平、創新能力和業績貢獻,加快建設高素質、創新型、專業化人才隊伍,更好服務我省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制定的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青海省經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評價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評價標準》適用于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公經濟組織中從事經濟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公務員(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可以按有關規定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參加經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

第三條 經濟系列(專業)職稱層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依次為: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

我省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調整、取消、增設、整合經濟系列專業類別。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社部規〔2020〕1號),從2020年起,經濟系列初級、中級、高級職稱考試均設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游經濟、建筑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10個專業類別。

我省經濟系列(金融專業)、經濟系列(農業經濟專業)專業領域,應執行其主管部門制定的評價標準。

點擊查看:青海省金融經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

第四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高級經濟師采取考評結合的方式進行。報考人員按照國家公布的經濟專業類別參加考試,通過考試者按本《評價標準》申報評審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通過成果展示、面試答辯、專家評審等方式綜合評價。

第五條 根據《關于建立我省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層級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9〕99號)中明確的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層級關系及相關規定,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經濟類)的專業技術人員,視同為具備所從事經濟領域相應專業和層級的職稱,達到相應條件的,可申報評審高一層級職稱,其職業資格證書與職稱證書同等效力,無需換發、另發職稱證書。

第六條 本條件由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組成。申報條件包括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學歷資歷、年度考核、繼續教育等內容;評審條件包括專業理論水平、工作經歷和能力、業績成果等內容。申報人員須同時具備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基本條件

凡在我省申報經濟系列(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專業技術崗位職責。

4.任現職內年度考核結果均應達到合格(稱職)以上。

5.按國家和我省現行政策規定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

第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申請認定、晉升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所從事專業應與其申報的經濟系列專業類別相同、相近。

(一)認定

考評結合后,取得博士學位,在青工作滿1年,能夠履行相應崗位職責且通過高級經濟師考試,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請認定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晉升

1.高級經濟師

①具備碩士學歷、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且通過高級經濟師考試,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②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且通過高級經濟師考試,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正高級經濟師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且受聘高級經濟師職務履行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并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正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具有大學專科、中專學歷,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且受聘高級經濟師職務履行職責相關工作滿7年,并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正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取得會計、統計、審計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符合以上學歷、資歷要求的,可按上述條件申報高一層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第九條 誠信要求

嚴格執行職稱申報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事業單位人員弄虛作假、學術不端(抄襲、 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一經查實,實行“零容忍”,取消當年評審資格或撤銷職稱,在全省范圍通報并納入國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條 任現職期間,如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不得申報。

(二)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處分期內不得申報。

(三)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遲一年申報。

(四)任現職期間,有違法、違紀及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或因直接過失給本單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或本人所在單位存在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且與本人工作或職權范圍有直接關系的,不得參加申報。

(五)與職稱申報相關規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高級經濟師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水平

長期從事經濟相關專業工作。熟悉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能夠準確把握當前經濟形勢和宏觀經濟政策,熟悉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

具備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全面、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相關的理論知識。

(二)工作經歷和能力

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和組織協調能力,能夠解決經濟工作中的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具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所從事專業領域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工作經驗豐富,能為行業、地區、單位發展提供決策咨詢和服務,具備設計實施經濟管理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的能力,促進經營管理活動有序合規高質量開展。具有指導經濟師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三條,其中,連續在縣以下單位從事本專業工作15年以上須具備下列條件中兩條:

1.主持(累積2年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人(累積3年以上)參與大、中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年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年均利潤增長5%以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減虧5%以上(附年度財務報告)。

2.參與1項大中型企業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等項目,提出的資產重組、投融資、可行性評估方案,得到市(州)、廳(局)級主管部門審批實施(附市州或廳局批準文件和方案)。

3.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三)完成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有應用價值的技術創新成果,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市州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20萬元或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60萬元(附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的技術轉讓合同和到賬憑證)。

4.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1件發明專利(排名前七)或2件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五)(以專利授權書為準);或作為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擁有1件以上發明專利或4件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轉化帶來的銷售收入連續三年年均達100萬元以上(附單位專利原件和相關銷售憑證)。

5.參與制定市(州)、廳(局)級以上國民經濟中長期規劃1項或行業規劃2項,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附市州或廳局批準文件)

6.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七)制定1項地方標準并發布實施(附發布實施文件)。

7.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經濟領域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1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納,或獲省委、省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或2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廳(局)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或獲市(州)黨委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證材料)。

8.參與編寫并公開出版1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本人完成5萬字以上);或參與編寫并公開出版列入省計劃的教材1部(本人完成10萬字以上);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獨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獨著或第一作者)。

9.本人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期間,不斷推進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單位獲得1個以上青海名牌產品或青海省著名商標(附市場監管局頒發的有效證書)。

10.青海省優秀企業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或青海省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獲得者;或主持企業經濟管理工作期間,企業首次入圍青海企業50強榜單或青海民營企業50強榜單,或在50強榜單內連續3年排名提升(附省企聯頒發的榮譽證書或發布榜單)。

11.獲得1項以上與經濟工作密切相關的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獎;或獲得1項以上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或獲得1項以上市(州)、廳(局)級科學技術獎勵二等獎;或獲得省(部)級經濟研究成果獎(以獲獎證書為準)。

12.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五)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成果達到國內先進以上水平;或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三)完成1項以上市(州)級以上科研項目,成果達到省內領先以上水平(提供成果證書及水平評價意見書)。

13.主持解決本行業、本領域、本單位的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青海省優秀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14.主持企業經營管理期間,企業裁員人數連續3年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目標;企業每年新招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90%以上新增崗位用以吸納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附各年度新增人員社保繳費的單位繳納情況);或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非公經濟或民營企業任董事長及總經理連續5年以上,期間無拖欠職工工資情況,能夠有效保障當地就業穩定性(連續5年保持100人以上用工規模)并按標準為員工繳納醫療、社會保險(附各年度社保繳費的單位繳納情況)。

15.作為主持人編寫5項以上市(州)、廳(局)級下達的重點項目咨詢報告,并被上級主管部門采納和實施(附項目審查意見或批復)。

16.全面落實本專業領域相關政策,具有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斷和政策綜合運用能力,在對實際工作進行全面歸納總結的基礎上,獨立提出2項改進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管理辦法,經市(州)、(廳)局級主管部門批準實施(附批準文件和發文文單);或組織專題政策研究并主持制定2項縣級以上部門本專業領域內的改革方案并推動改革落地見效(附改革方案和發文文單)。

17.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五)完成3項省(部)級以上重點項目前期規劃、評估、實施方案等經濟項目前期咨詢報告,并獲得項目下達部門批準或下文執行(附項目立項或委托文件、報告、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18.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單位的人員,任現職以來累計三年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二條 正高級經濟師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水平

長期從事經濟相關專業工作。系統掌握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能夠準確把握當前經濟形勢和宏觀經濟政策,熟悉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具備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功底,開展重大理論研究,具有推動行業或專業發展的遠見卓識和獨到看法、觀點,取得前瞻性研究成果,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服務。

(二)工作經歷和能力

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研判能力和解決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針對具體經濟問題,開展經濟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創新經濟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為本行業(地區、部門)的經營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熟練運用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經濟運行水平。發揮了較強的引領示范帶動作用,是全省經濟領域公認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具有指導高級經濟師工作和研究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

從事經濟工作滿15年,成績顯著。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三條:

1.主持(累積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累積5年以上)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3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年均利潤增長6.5%以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減虧6.5%以上。(附年度財務報告)。

2.主持1項大中型企業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的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提出資產重組、投融資方案,得到市(州)或廳(局)直管部門審批實施,達到預期目標(附市州或廳局批準文件和方案)。

3.主持或參與(排名前五)2項省(部)級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出設計、技術改造方案、可行性評估方案,得到成功實施、達到預期目標(附實施文件和方案)。

4.主持完成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有應用價值的技術創新成果,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市州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30萬元或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80萬元(附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的技術轉讓合同和到賬憑證)。

5.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1件發明專利或4件實用新型專利(以專利授權書為準),其中至少有1件實施后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或作為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擁有1件以上發明專利或4件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轉化帶來的銷售收入連續三年年均達150萬元以上(附單位專利原件和相關銷售憑證)。

6.參與(排名前五)制定1項省(部)級以上國民經濟中長期規劃或2項行業規劃;或主持制定市(州)、廳(局)級行業規劃、專項規劃2項,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附批準實施文件)。

7.參與制定1項本專業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作為主持人制定2項以上省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附頒布實施材料)。

8.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經濟領域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2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納,或獲省委、省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或3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廳(局)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或獲市州黨委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證材料)。

9.以第一作者編著并公開出版1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不少于20萬字);或作為主編公開出版列入省計劃的教材2部(每部20萬字以上);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獨著或第一作者);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并在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期刊公開發表論文2篇。

10.本人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期間,不斷推進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單位獲得1個以上中國名牌或中國馳名商標,或2個以上青海省名牌產品或青海省著名商標(附市場監管局頒發的有效證書)。

11.全國優秀企業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或全國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獲得者;或主持企業經濟管理工作期間,企業首次入圍中國企業500強、制造業企業500強或服務業企業500強榜單,或在500強榜單內連續3年排名提升(附中企聯或省企聯頒發的榮譽證書或發布榜單)。

12.完成列入國家級的(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主持完成1項以上與經濟工作密切相關的省部級課題;或參與完成并獲得1項以上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或主持完成并獲得1項以上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或參與完成并獲得1項以上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獲得1項以上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獲獎證書為準)。

13.主持解決本行業、本領域、本單位的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青海省優秀專家等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14.主持企業經營管理期間,企業裁員人數連續3年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目標;企業每年新招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90%以上新增崗位用以吸納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附各年度新增人員社保繳費的單位繳納情況);或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非公經濟或民營企業任董事長及總經理連續5年以上,期間無拖欠職工工資情況,能夠有效保障當地就業穩定性(連續5年保持100人以上用工規模)并按標準為員工繳納醫療、社會保險(附各年度社保繳費的單位繳納情況)。

15.作為主持人完成3項省(部)級以上重點項目前期規劃、評估實施方案等項目前期咨詢報告,并獲得項目下達部門批準或下文執行(需提供項目立項或委托文件、報告、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16.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五)完成1項國家級科研項目;作為主持人完成2項省(部)級科研項目,并通過項目主管部門驗收和水平評價,科技成果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水平(附成果證書及水平評價意見書)。

17.作為主持人,完成10項省(部)級重點項目的審查、論證、鑒定和審核,有效降低財政資金支出,被省(部)主管部門采納(需提供項目立項或委托文件、報告、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18.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單位的人員,任現職以來累計三年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三條 破格條件

(一)直接認定類

入選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青海學者、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杰出人才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可直接認定正高級經濟師。

(二)破格申報類

任現職后工作達到業績條件且貢獻突出,但不具備規定學歷或達不到任職年限要求,可破格申報。破格申報人員須符合相應評審條件項數。

1.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單位的人員,連續三年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可提前1年申報高一層級職稱。

2.具有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領軍人才、青海省優秀專家稱號的專業技術人才,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正高級經濟師,可提前2年申報;青海省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

3.獲得1項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以上;或獲得1項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排名前五),可提前1年申報。

4.參與制定(排名前五)2項地方標準,并經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可提前1年申報。

5.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1件本專業授權的國家發明專利,實施后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提供成果轉化相關證明),可提前1年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須為取得現資格以來所獲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 本條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級。

第十六條 本條件中的國家級項目范圍,指國家各部委列入重點項目計劃的項目;省(部)重點項目是省政府各項目管理部門列入項目計劃的項目。

第十七條 本條件中的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青海學者、青海省優秀專家、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杰出(領軍)人才,按照頒發證書確定。

第十八條 本評審條件中的學歷是指申報人員取得的畢業學歷。

第十九條 所稱“主持”,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產管理、經營管理等工作的單位負責人;“主持人”是指獎項、項目(課題)的“第一完成人”。“主要參與人”是指具體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編寫等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條 所稱“明顯的經濟效益”,是指年銷售收入超過2億元的企業年創利稅700萬元以上,其它企業年創利稅200萬元以上(須附稅務部門提供的佐證材料)第二十一條 著作和論文發表時間以版權頁所載日期為準,同一論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計算一次。專著或合著,指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論文以獨著、第一作者為準。合著以主編、副主編、編寫者(執筆人)為準。

公開發行是指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正規發行刊號可查詢的刊物。核心期刊須登錄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詢系統()檢索,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省內核心期刊按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申報人員發表的論文內容須與從事的專業相同或相近。

以第一作者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求是》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第二十二條 獲得市(州)、廳(局)以上科技獎勵(含項目、標準等),每達到一次就按最高級別晉升條件標準計算一次,不重復、累計計算。同一論文獲獎、同一先進稱號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位次、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

第二十三條 下列條件不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依據:

(一)與本人所從事專業無關的著作、論文、成果等。

(二)在各類電子期刊、增刊、專刊、專輯、特刊、論文集上發表的論文。

(三)介紹性文章、簡介、問答、報道、通訊等。

(四)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可研報告、設計報告、技術報告、實施方案等。

第二十四條 本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經濟委員會、青海省人事廳印發的《青海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青經人〔2006〕256號)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條件由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共同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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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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