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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金融經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

發表時間:2023/2/21 10:15:3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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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青海省金融經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20〕122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金融辦,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加快全省金融經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根據《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社部規〔2020〕1號)、《青海省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青人社廳發〔2020〕30號)的有關規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金融經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青海省金融經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3日

青海省金融經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

為科學、客觀評價金融經濟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水平、創新能力和業績貢獻,加快金融經濟專業高素質、創新型、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更好服務全省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有關要求,結合我省金融經濟發展實際,制定《青海省金融經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評價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評價標準》適用于在全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非公經濟組織中從事金融經濟研究、金融經濟管理決策和金融經濟管理實務等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二條 公務員(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參加經濟系列金融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金融經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

第三條 金融經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層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正高級。名稱依次為:助理經濟師(金融)、經濟師(金融)、高級經濟師(金融)、正高級經濟師(金融)。

第四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的有關規定,高級經濟師(金融)采取考評結合、先考后評的方式進行。報考人員按照國家公布的高級經濟師(金融專業)資格考試要求參加考試,通過考試者按本《評價標準》申報評審高級經濟師(金融)。正高級經濟師(金融)通過成果展示、面試答辯、專家評審等方式綜合評價。

第五條 根據《關于建立我省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層級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9〕99號),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經濟類)的專業技術人員,視同其具備所從事經濟領域相應專業和層級的職稱,達到相應條件的,可申報評審高一層級職稱,其職業資格證書與職稱證書同等效力,無需換發、另發職稱證書。

第六條 本《評價標準》由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組成。申報條件包括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學歷資歷、年度考核、繼續教育等內容;評審條件包括專業理論水平、工作經歷和能力、業績成果等內容。申報人員須同時具備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基本條件

凡申報金融經濟專業高級職稱,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專業技術崗位職責。

4.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各年度考核結果應達到合格(稱職)以上。

5.按國家和我省現行政策規定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

第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堅持“干什么、評什么”的原則,促進人才評價與培養使用緊密銜接。申請認定、晉升金融經濟專業高級職稱的人員,所從事專業應與其申報的金融經濟專業類別相同、相近。

(一)認定

取得博士學位,在青工作滿1年,能夠履行相應崗位職責且通過高級經濟師(金融)考試,并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請認定高級經濟師(金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晉升

1.高級經濟師(金融)

①具備碩士學歷、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金融)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且通過高級經濟師(金融)考試,并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高級經濟師(金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②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金融)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且通過高級經濟師(金融)考試,并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高級經濟師(金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正高級經濟師(金融)

①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且受聘高級經濟師(金融)職務履行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并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正高級經濟師(金融)專業技術資格。

②具有大學專科、中專學歷,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且受聘高級經濟師(金融)職務履行職責相關工作滿7年,并經單位考核推薦,可申報正高級經濟師(金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九條 誠信要求

嚴格執行職稱申報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事業單位人員掛靠企業、弄虛作假、學術不端(抄襲、 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捏造事實等)、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一經查實,實行“零容忍”,取消當年評審資格或撤銷職稱,在全省范圍通報并納入國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條 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如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不得申報。

(二)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處分期內不得申報。

(三)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遲一年申報。

(四)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或因失職、瀆職、直接過失等給本單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或本人所在單位存在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且與本人工作或職權范圍有直接關系的,不得參加申報。

(五)與職稱申報相關規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高級經濟師(金融)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水平

熟悉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能夠把握當前經濟金融形勢和宏觀金融經濟政策,熟悉國內外現代金融經濟管理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具備較高的理論水平,全面、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相關的理論知識。

(二)工作經歷和能力

具備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組織協調和研究能力,能夠解決金融經濟工作中的相關疑難問題和關鍵性業務問題。工作經驗豐富,能夠開展金融經濟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方法,能為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發展提供決策咨詢服務,具備設計或組織實施金融經濟管理項目的能力。具有指導經濟師開展業務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

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三條,其中,連續在縣以下單位從事本專業工作15年以上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1.主持(累積2年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人(累積3年以上)參與大中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年均利潤增長5%以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減虧5%以上。(附年度財務報告)

2.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五)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企業中外投融資、兼并重組、資產重組、企業改制、企業上市、管理創新等項目,或縣級以上金融改革創新、金融招商、金融市場、普惠金融、綠色金融、科技金融、金融扶貧、數字金融、金融生態環境、金融穩定、金融監管等項目,提出的方案得到市(州)、廳(局)以上主管部門審批實施。(附市州或廳局以上批準文件和方案)

3.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五)制定完成市(州)、廳(局)級以上國民經濟中長期規劃1項以上或金融業相關的行業規劃、專項規劃2項以上,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附市州或廳局以上批準文件及規劃文本)

4.作為第一完成人參與撰寫金融相關領域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1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納,或獲省委、省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或2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廳(局)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或獲市(州)黨委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或采納佐證材料)

5.參與編寫并公開出版1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本人完成5萬字以上);或參與編寫并公開出版編著、譯著、教材等1部(本人完成10萬字以上);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獨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獨著或第一作者)。

6.青海省優秀企業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或青海省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獲得者,或其它相應的省(部)級以上獎項、榮譽稱號獲得者。(以獲獎證書為準)

7.獲得1項以上與金融經濟工作密切相關的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獎;或獲得1項以上省(部)級經濟研究成果獎。(以獲獎證書為準)

8.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五)完成1項以上金融經濟相關的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或課題,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主持完成1項以上經濟金融相關的市(州)、廳(局)級以上科研項目,成果達到省內領先水平。(附報告、項目立項或委托文件、成果證書或水平評價意見書)

9.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三)完成解決本行業、本領域、本單位金融經濟相關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并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或推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具有較強應用價值和市場前景,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經業內3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青海省優秀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附相關佐證材料)

10.主持(累積2年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人(累積3年以上)參與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決策、監督管理期間,所在機構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作出較大貢獻,獲得青海省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獎AA以上或省委、省政府其它相關獎項、表彰;或總資產收益率、凈資產收益率、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等主要經濟效益指標連續達到省內同行先進水平;或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比率、不良貸款率、擔保代償率等指標達到監管要求并優于省內同業平均水平;或有效化解本行業、本單位重大金融風險,規避重大經濟損失。(附證書或報告、會計報表,以監管部門統計為準)

11.全面落實本專業領域相關政策,具有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斷和政策綜合運用能力,在對實際工作進行全面歸納總結的基礎上,獨立提出2項改進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工作的管理辦法,經市(州)、廳(局)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或者組織專題研究并主持制定2項縣級以上部門本專業領域內的改革方案并推動改革落地見效;或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三)制定1項縣級以上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并發布實施。(附發文文單、批準文件或實施文件、改革方案)

12.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五)完成3項以上省(部)級重點項目前期規劃、評估、實施方案等金融經濟相關咨詢、論證報告,并獲得項目下達部門批準或下文執行;或主持編寫5項以上市(州)、廳(局)級以上單位下達的重點項目咨詢報告,并被上級主管部門采納和實施。(附報告、項目立項或委托文件、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或批復)

13.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單位的人員,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累計三年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二條 正高級經濟師(金融)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水平

系統掌握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能夠準確把握當前經濟形勢和宏觀經濟政策、金融政策,熟悉國內外現代金融管理理論和發展趨勢,全面掌握本學科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動態;具備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功底和廣博的專業知識,能夠開展重大理論研究,具有推動行業或專業發展的獨到見解、觀點,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咨詢決策服務。

(二)工作經歷和能力

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金融經濟實務經驗,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研判和解決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深入開展金融經濟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創新金融管理理念和方法,為本行業(地區、部門)金融工作的政策制定、管理、改革發展、風險防控、服務實體經濟等提出建設性意見,提供決策服務。熟練運用金融經濟專業理論、方法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設計、實施和評估金融經濟項目,提升我省金融經濟運行水平。作為全省金融經濟領域帶頭人,能夠發揮引領示范帶動作用,具有指導高級經濟師(金融)工作和研究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

從事金融經濟相關工作滿15年(其中金融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三條。

1.主持(累積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人(累積5年以上)參與大中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3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年均利潤增長6.5%以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減虧6.5%以上。(附年度財務報告)

2.主持1項以上大中型企業中外投融資、兼并重組、資產重組、企業改制、企業上市、管理創新等項目,或縣級以上金融管理、金融改革創新、金融招商、金融市場、普惠金融、綠色金融、科技金融、金融扶貧、數字金融、金融生態環境、金融穩定、金融監管等項目,提出的方案得到市(州)、廳(局)以上主管部門審批實施。(附市州、廳局以上批準文件和方案)

3.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五)制定省(部)級以上國民經濟中長期規劃1項以上或金融業相關的行業規劃、專項規劃2項以上;或主持制定市(州)、廳(局)級金融業相關的行業規劃、專項規劃2項以上,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附批準文件及規劃文本)

4.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金融相關領域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2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納,或獲省委、省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或3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廳(局)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或獲市(州)黨委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或采納佐證材料)

5.以第一作者公開出版1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本人完成10萬字以上);或作為主編或副主編公開出版編著、譯著、教材等2部(本人每部完成10萬字以上);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獨著或第一作者);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并在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獨著或第一作者)。

6.全國優秀企業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或全國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獲得者;或其它相應的省(部)級以上獎項、榮譽稱號獲得者。(以獲獎證書為準)

7.完成列入國家級(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三)完成并獲得1項以上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或主持完成并獲得1項以上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或獲得1項以上其它相應的國家級、省(部)級獎項。(以獲獎證書為準)

8.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五)完成1項以上金融經濟相關的國家級科研項目或課題;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金融經濟相關的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或課題,并通過項目主管部門驗收和水平評價,成果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水平。(附報告、項目立項或委托文件、成果證書或水平評價意見書)

9.主持解決本行業、本領域、本單位金融經濟相關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并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或推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具有較強應用價值和市場前景,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經業內3名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青海省優秀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附相關佐證材料)

10.主持(累積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人(累積5年以上)參與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決策、監督管理期間,所在機構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作出較大貢獻,獲得青海省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獎AAA級以上或省委、省政府其它相關重大獎項、表彰;或總資產收益率、凈資產收益率、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等主要經濟效益指標連續達到國內同行先進水平;或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比率、不良貸款率、擔保代償率等指標達到監管要求并優于國內同業平均水平;或有效化解本行業、本單位重大金融風險,規避重大經濟損失。(附證書或報告、會計報表,以監管部門統計為準)

11.全面落實本專業領域相關政策,具有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斷和政策綜合運用能力,在對實際工作進行全面歸納總結的基礎上,獨立提出3項改進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工作的管理辦法,經市(州)、廳(局)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或者組織專題研究并主持制定3項縣級以上部門本專業領域內的改革方案并推動改革落地見效;或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三)制定2項縣級以上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并發布實施。(附發文文單、批準文件或實施文件、改革方案)

12.主持完成3項以上省(部)級重點項目前期規劃、評估、實施方案等金融經濟相關咨詢、論證報告,并獲得項目下達部門批準或下文執行;或主持編寫3項以上省(部)級以上單位下達的重點項目咨詢報告,并被上級主管部門采納和實施;或主持完成8項以上省(部)級重點項目的審查、論證、鑒定和審核,被省(部)主管部門采納。(附報告、項目立項或委托文件、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或批復)

13.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單位的人員,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累計三年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三條 破格條件

(一)直接認定

入選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青海學者、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杰出人才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可申請直接認定正高級經濟師(金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破格申報

1.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員以及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引進人才,且通過高級經濟師(金融)考試的,可直接申報高級職稱。

2.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工作達到業績條件且貢獻突出,但不具備規定學歷或達不到任職年限要求,可破格申報。破格申報人員須達到系列條件之一,且符合申報職稱相應評審條件要求項數。

①具有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領軍人才、青海省優秀專家稱號的專業技術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正高級經濟師(金融),可提前2年申報;青海省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

②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三)完成并獲得1項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二等獎以上;或主持完成并獲得1項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三等獎,可提前1年申報。

③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單位的人員,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連續三年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可提前1年申報高一層級職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須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所獲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 本《評價標準》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級;“年”均為周年;“主持”是指項目(課題)的總負責人或第一完成人,主要參與人是指項目(課題)的主要參與人員。

第十六條 本《評價標準》中的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青海學者、青海省優秀專家、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杰出(領軍)人才等,按照頒發的相應證書確定。

第十七條 本《評價標準》中的“國家級”指黨中央、國務院或其授權機構;“省部級”指國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市(州)級”指市(州)黨委、政府,“廳(局)級”指省直委辦廳局、省分行(省分公司)、省屬國有企業、省級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等。

第十八條 申報人員發表的著作和論文內容須與經濟、金融專業相同或相近。著作和論文發表時間以版權頁所載日期為準。同一論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計算一次。專著或合著,指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論文以獨著、第一作者為準。合著以主編、副主編、編寫者(執筆人)為準。期刊必須有CN和ISSN刊號。

公開發行是指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正規發行刊號可查詢的刊物。核心期刊須登錄《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詢系統》(http://coreej.cceu.org.cn/)檢索,按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國內期刊須登錄《國家新聞出版署期刊及期刊社查詢系統》(http://www.nppa.gov.cn/nppa/publishing/magazine.shtml)上檢索。省內核心期刊按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第一作者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金融研究》、《經濟研究》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第十九條 同一著作、論文、項目等獲獎,同一先進稱號,不得重復計算。同一成果獲得多次獎勵,僅按最高級別獎勵計算1次;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未明確個人位次、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

第二十條 下列條件不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依據:

(一)與本人所從事專業無關的著作、論文、項目、報告、課題、成果等。

(二)在各類電子期刊、增刊、專刊、專輯、特刊、論文集上發表的論文。

(三)內部培訓教材、介紹性文章、簡介、問答、通訊、報道、采訪等。

第二十一條 本《評價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印發的《青海省金融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青人社廳發〔2013〕33號)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評價標準》由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共同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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