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職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新人社發〔2022〕37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職稱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 為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培養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湛的高素質人才隊伍,促進我區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為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從事知識產權創新及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創新主體以及在疆援助工作中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南疆四地州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職稱評審條件評審;參加自治區職稱評審,按照本條件執行。
第四條 申報職稱,必須具備以下思想政治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第五條 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5號令)和自治區繼續教育相關規定,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課時要求。
第六條 任職以來近3年(新入職不滿3年且首次申報職稱的,提供相應年限的考核結果)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無不良誠信記錄。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處罰)期間內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者,順延1年申報;年度考核為不合格者,順延2年申報。
(三)對在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證書、學術、業績、經歷造假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一經發現,取消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第七條 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學位,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見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從事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5年。
3.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和取得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從事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10年。
4.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從事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11年。
(二)學識水平
具有系統扎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理論、知識及其發展規律。
(三)實踐能力(經歷)
任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制定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體系和運行規范,或參與建立本單位知識產權運營管理體系,知識產權運營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建立本單位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主持完成本單位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知識產權風險分析報告,并得到實際運用,有效規避了相應知識產權風險。
3.作為主要負責人,為各類組織機構提供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發展規劃咨詢報告,并被采納且取得顯著成效;或為其提供新技術、新產品研發、市場營銷知識產權風險分析報告或技術規范,并被采納且取得顯著成效。
4.作為案件主辦人或代理人,辦理知識產權糾紛和訴訟案件至少有1件取得勝訴或和解。
5.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6),完成省部級及以上涉及知識產權領域創新、促進、保護、管理等方面研究課題1項,并通過主管部門驗收或評審。
6.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省部級及以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規章、戰略、規劃制定,或者知識產權政策、規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訂(需主管單位開具證明材料)。
7.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及以上主管部門產業專利導航分析報告,被采納且取得良好效果,或者為企事業單位重大項目、關鍵技術提供專利導航分析報告,并被采納且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8.作為主要完成人,幫助創新主體完成至少1項專利的轉移轉化,實現了專利的實用價值,并取得較好社會效益。
9.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參與地區級以上知識產權相關項目經歷,并在本地、本單位經濟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貢獻。
(四)業績成果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中3項:
1.主持或承擔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領域知識產權工作,開發知識產權成果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2.組織參與的重點項目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的知識產權。
3.組織發表的本領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專家認可的知識產權。
4.作為主要參編者,參與完成省部級及以上知識產權相關標準或規范的編寫。
5.在指導、培養中青年知識產權骨干人才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助理知識產權師或知識產權師等相關專業人員的工作和學習。
6.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省級及以上研究課題2項。
7.獲得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并取得專利證書;取得軟件著作權2項。
8.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解決本地、本單位知識產權創新、保護、管理中的關鍵問題或參與編制本地、本單位知識產權創新、保護、管理工作規劃并獲得主管部門認可。
9.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知識產權全論著(3萬字以上)或譯著(6萬字以上)1部以上。
10.在省部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或在省部級以上學術交流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11.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學識和理論水平的代表作品5篇(每篇字數5000字以上),被本單位采納,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果。
第八條 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從事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2年。
2.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知識產權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并且從事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4年;或取得知識產權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滿5年,具有從事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經歷。
3.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滿5年,從事知識產權專業相關工作滿5年。
(二)學識水平
精通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研究、在本專業理論研究或某一領域的研究上取得創新型成果;全面系統掌握本專業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并能在工作中運用。具有豐富的專業理論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理論、知識、并把握其發展趨勢;具有指導高級知識產權師工作、學習或培養指導研究生的能力。
(三)實踐能力(經歷)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推進知識產權有關產品、技術和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知識產權領域全面創新改革試驗中取得復制推廣的經驗成果,創造出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主持制定國家或省部級1項以上,或地(廳)級2項以上的知識產權相關政策、法規、規劃、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
3.作為起草組成員,參與知識產權相關國際條約或標準、 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制定或修訂(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證明)。
4.作為案件主辦人,辦理的重大知識產權案件2件及以上。
5.作為主要參與者,幫助創新主體完成至少2項專利的轉移轉化,實現了專利的實用價值,并取得較好社會效益。
6.作為主要參與者,幫助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等開展專利導航,或利用知識產權相關政策、專業技能幫助創新主體解決了影響事業發展的重大事項。
(四)業績成果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
1.作為主要完成者,組織和參與省部級重大知識產權項目或重大項目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2項。
2.作為案件主辦人,辦理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被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評選為對外公布典型案例。
3.作為科學技術獎、專利獎、哲學社會科學獎、技能大賽等參評技術、項目或課題的主要完成人,并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發明獎二等獎以上,或獲得自治區科技進步二等獎2項、或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科技成果獎一等獎。
4.作為主要完成人,其知識產權工作的創新做法和經驗受到省部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認可、表彰或推廣。
5.作為起草組成員參與有關國際組織知識產權相關國際條約或標準,制定或修訂1項以上。或參與有關知識產權雙邊、多邊條約制定或修訂1項以上。
6.作為主要負責人,所從事的知識產權研究成果作為政策建議獲得省部級及以上主要領導批示或采納1篇以上。
7.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知識產權研究報告、分析報告、技術規范或對策建議被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和運用1項及以上。
8.獲得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3項,并取得專利證書。取得軟件著作權3項。
9.作為單位負責人和主要骨干,參與組織3場以上高層次知識產權行業論壇、發展研討會、項目對接會、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重大活動,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知識產權行業機構或組織證明為準)。
10.正式出版相關專業專著、譯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1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刊物公開發表相關專業學術論文1篇及以上;或在專業刊物公開發表相關專業學術論文3篇及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12.獲得高級知識產權師或其他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后,本人撰寫的綜合性項目報告、案例分析、設計文件等作為評價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較高水平的成果材料2項及以上。
第九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副高級、正高級知識產權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新市監人〔2021〕128號)同時廢止。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2年6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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