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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濟師考試初級財政稅收預習講義(16)

發表時間:2012/12/20 16:11:4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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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課程的相關重點,本文特別整理初級經濟師考試的重點考點,希望提前掌握,以備迎接2013年考試!!!

第五節 稅收管理

一、稅收征收管理

(一)稅收管理體制

稅收管理體制是指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一種制度。稅收管理權限包括兩個方面:

1. 稅收立法權:稅法制定權、審議權、表決權、公布權。

2. 稅收管理權:稅種的開征與停征權、稅法的解釋權、稅目的增減與稅率的調整權、減免稅的審批權。

(二)我國稅務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劃分:

1、國家稅務局系統主要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未開征),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

2、地方稅務局系統主要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

3、海關系統負責征稅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同時負責代征進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注意】:應記住其中典型的稅種。

(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劃分

1.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費稅(包括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

3.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增值稅(不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75%的部分由中央政府分享,25%的部分由地方政府分享。

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企業所得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與地方按60%和40%比例分享。

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現停征)外,其余部分中央與地方按60%和40%比例分享。

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7%歸中央政府,其余的3%和其他印花稅歸地方政府。

二、稅收管理制度

(一)稅務登記

1、設立稅務登記

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其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30日)

2、變更稅務登記

適用范圍:改變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改變住所、經營地點的(不含改變主管稅務機關);改變經營性質或企業類型的;改變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的;改變產權關系的;改變注冊資金的。

時限要求:(30日)

3、注銷稅務登記

適用范圍: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的;納稅人被工商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或產權關系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人發生的其他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情況的。

時限要求: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4、扣繳稅款登記

對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二)賬簿憑證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設置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賬簿。

2、扣繳義務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的書面報告。

2、納稅申報方式

(1)直接申報:是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這是目前最主要的納稅申報方式

(2)郵寄申報(3)數據電文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四) 稅款征收

1、查賬征收: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2、查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對產量、銷售額并據此征稅稅款的方式。

3、查驗征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照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方式。

4、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并據以征稅的方式。

5、委托代征稅款:指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稅款,并將稅款繳入國庫的方式。

稅款征收措施:

(1)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對其應納稅額: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賬簿的;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責令繳納

(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在限期內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額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4)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的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① 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注意】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個人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住房和用品,稅務機關對單價在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5)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納稅代表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6)阻止離境

(五)稅務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注意】教材上77頁介紹了9種稅務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尤其注意各種涉及數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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