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入的原則與分類
考試內容:掌握財政收入的含義與原則。
(一)財政收入的基本含義
財政收入,是指政府為履行其職能,實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需要而籌集的一切資金的總和。
(二)財政收入的基本原則
主要有:
1.發展經濟,擴大財政收入來源的原則
經濟發展水平是制約財政收入規模的根本性因素。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財政“生財”的含義是支持和推動市場內在機制的生成與發育,減少不必要的干預,使市場機制的運行和傳導更有效率。
2.兼顧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的原則
3.規范政府間收入分配關系的原則
(三)財政收入分類
考試內容:掌握稅收分類的內容;了解國有資產收益、國債收入和收費收入的內容。
國際上對財政收入的分類,通常按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形式進行分類。按照這種分類方法,將財政收入分為稅收收入、國有資產收益、國債收入和收費收入。
1.稅收收入
稅收是政府為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憑借其政治權力,并按照特定的標準,強制、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形式。它是現代國家財政收入中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最主要的收入來源。
(1)稅收收入按征稅對象的不同,分為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流轉稅是我國稅收收入的主體稅種,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等。所得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我國的財產稅包括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此外我國還有資源稅類(資源稅和土地使用稅)和行為稅類(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2)稅收按計量標準劃分,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
(3)按稅收與價格的關系劃分,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消費稅屬于價內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
(4)按稅負能否轉嫁劃分,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在直接稅下,納稅人即負稅人;在間接稅下,納稅人不一定是負稅人。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財產稅屬于直接稅;流轉稅屬于間接稅。
(5)按稅收管理權限和使用權限分類,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我國消費稅、關稅等屬于中央稅;契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屬于地方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屬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稅。
2.國有資產收益
國有資產收益是國家憑借國有資產所有權獲得的利潤、租金、股息、紅利、資金使用費等收入的總稱。國有資產收益不具有強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3.國債收入
國債收入是指國家通過信用形式取得的有償性收入。國債收入具有自愿性、有償性和靈活性的特點。
4.收費收入
收費收入具體可分為使用費和規費。收費收入具有有償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不宜作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四)財政收入規模變化
財政收入規模是衡量一個國家政府財力的重要指標,它表明該國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職能范圍的大小。保證財政收入的持續穩定增長是一個國家政府的主要財政目標之一。
財政收入規模分為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財政收入的相對規模是指財政收入占國民經濟總量的比重。財政收入相對規模指標常用的有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等。影響財政收入規模的因素主要是經濟發展水平、收入分配政策和價格等因素。
改革開放后,我國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經歷了一個先降后升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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