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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義
法的效力,即法的約束力。
(二)法的效力范圍
1.法的時間效力
(1)法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生效時間;規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2)法終止生效,即法被廢止。
(3)法的溯及力,也稱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
2.法的空間效力
是指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一般來說,一國法律適用于該國主權范圍所及的全部領域,包括領土、領水及其底土和領空,根據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一國的法律也可以適用于本國駐外使館、在外船舶及飛機。
3.法對人的效力
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1)屬人主義;(2)屬地主義;(3)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了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4)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我國也是如此。
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包括兩個方面:(1)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法律并受中國法律保護。(2)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四、法律體系
(一)法律體系的概念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
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現行法構成的體系。
(二)法律部門及其劃分標準
法律部門,也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即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調整方法。
(三)我國的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
1.憲法
憲法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憲法部門最基本的規范,主要反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此外,憲法部門還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附屬的較低層次的法律。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3.民法
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等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我國民法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則和單行民事法律組成。民法通則是民法部門的基本法。單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
4.商法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我國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等。
5.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經濟法的表現形式包括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有關財政、金融和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有關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有關市場主體、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等。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森林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8.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是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一個基本的法律部門。
9.訴訟法
又稱訴訟程序法,是有關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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