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
(一)物權
1.概念。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即法律將某物歸屬于某人支配,從而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所有權。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2)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3)相鄰權。
(4)共有。
3.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依法對他人所有物在合適的范圍內以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4.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依法在他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財產)上為擔保債之履行而設定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5.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占領、控制。
(二)債權
1.概念。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債的分類。以債的發生原因可作如下分類: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等。
(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于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識別性標記依據法律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包括著作權(版權)和工業產權(含專利權和商標權)。
(四)人身權
人身權是權利主體支配自己的人身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1.人格權。人格權主要包含以下權利:生命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生命的權利。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健康的權利。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自己的身體的權利,禁止非法搜身,禁止傷害其身體。人身自由權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范圍內自主支配行動的權利,禁止非法拘禁。婚姻自主權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以文字符號區別于他人的權利。公民享有肖像權、名譽權。
2.身份權。身份權是自然人對自己身份的支配,身份是具體主體在群體中的特定地位。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和親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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