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一)產品質量法的基本概念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但通常提到“產品質量法99 9就是指1993年2月22日頒布并于2000年7月8 13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簡稱《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所稱的“產品99 9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對“產品”這一概念要明確:(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銷售的物品,不屬于該法所稱的產品;(2)建設工程不適用該法規(guī)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范圍的,適用該法規(guī)定。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0)規(guī)定,產品質量是產品能滿足規(guī)定的或者潛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總和,所謂總和是指在標準中規(guī)定的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可靠性、維修性、有效性、經濟性等質量指標,它反映、代表了產品的質量狀況。產品標準是指對產品質量所作的技術規(guī)定,是判斷產品合格與否的主要依據。我國現行的產品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和經備案的企業(yè)標準。凡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必須符合該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允許適用其他標準,但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的工業(yè)產品,禁止生產和銷售。
(二)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1.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jiān)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這里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指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2.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產品質量抽查制度。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jiān)督檢查制度,抽查重點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和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yè)產品以及消費 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發(fā)布其抽查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公告,這也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基本要求。
(2)企業(yè)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及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yè)質量體系認證,是指企業(yè)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yè)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fā)企業(yè)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產品質量認證,是指企業(yè)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fā)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yè)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3.產品質量的社會監(jiān)督
產品質量法賦予一切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以產品質量監(jiān)督權,同時保障公眾對違反產品質量法行為的檢舉權。
(三)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生產者的義務包括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的義務。
1.作為的義務
第一,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②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③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①有產品質量檢驗的合格證明。②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的廠名和地址。③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④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⑥特殊產品(如易碎、易燃、易爆的物品,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運輸注意事項。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2.不作為的義務
不作為的義務包括:①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②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③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④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進貨驗收義務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該制度相對消費者及國家市場管理秩序而言是銷售者的義務,相對供貨商而言則是銷售者的權利。
2.保持產品質量的義務
銷售者進貨后應對保持產品質量負責,以防止產品變質、腐爛,喪失或降低使用性能,產生危害人身、財產的瑕疵等。如果進貨時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時發(fā)生質量問題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有關產品標識的義務
銷售者在銷售產品時,應保證產品標識符合《產品質量法》對產品標識的要求,符合進貨時驗收的狀態(tài),不得更改、覆蓋、涂抹產品標識,以保證產品標識的真實性。
4.遵守有關禁止性規(guī)范
①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②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③不得偽造或著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④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五)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負有產品質量義務的市場主體、行使質量監(jiān)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及有關社會組織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要相應地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具體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種法律責任形式。產品質量責任不同于產品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而所謂的“產品責任’’專指因產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
1.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區(qū)分生產者和銷售者,采取不同的歸責原則:第一,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即只要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種嚴格責任,但也存在法定的免責情形;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將產品投人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缺陷的存在的。第二,銷售者的過錯責任。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若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是一種過錯推定責任,由銷售者舉證。
2.產品責任的求償對象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3.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y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
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
4.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
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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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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