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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公司的最高決策權。
(一)股東大會的性質及職權(掌握)
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這是由股東在公司中的地位決定的。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職權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
(二)股東大會的種類與召集
1.股東大會的種類(熟悉)
股東大會會議由全體股東出席,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兩種。
股東年會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臨時股東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①董事人數不足法律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熟悉)
(1)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①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②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開和主持。
(2)股東出席會議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
(3)臨時提案的提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則應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股東大會會議的決議方式(掌握)
(1)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依據
股東所持股份是股東權的計算依據。一股一權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行使股權的重要原則。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
股東大會的決議可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 普通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 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絕對多數通過。
(3)累積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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