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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稅收制度
第一節 房產稅
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以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一、房產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的具體規定: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5、無租使用房產的,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依照房產與余值繳納房產稅。
(二)征稅范圍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不包括農村。
二、房產稅的稅率——比例稅率
1、從價計征:依據房產計稅余值計稅的,稅率為1.2%。
2、從租計征:依據房產租金收入計稅的,稅率為12%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應繳納的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根據財[2008]24號文件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房產計稅余值或房產租金收入×適用稅率
其中:房產計稅余值=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率)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計征: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率)×1.2%
2、從租計征: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額×12%
3、出租居住用房: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4%
四、房產稅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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