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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強化講義(118)

發表時間:2013/3/5 11:07:1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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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的備考強化必看知識點,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備考2013年經濟師考試!!

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及其股權轉讓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1)股東資格和人數:除國有獨資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為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要求:

①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出資形式: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③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冊、股東權利和義務

1.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具有證明股東地位,確認股東投資數額的效力。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憑借股東名冊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就其股東地位提出的異議。

2.股東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會議和對公司重大決策問題行使表決權;

(2)選舉公司董事、監事權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份轉讓權;

(5)臨時股東會的召集請求權和提案權;

(6)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閱和復制權;

(7)公司會計賬簿查閱權;

(8)公司增資的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

(10)特殊情況下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的請求權;

(11)強制解散公司的權利: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用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3.股東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即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有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

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做出決議采取“資本多數決”原則,即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下列事項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2.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業務執行機關)

(1)董事會基本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2)董事會行使的職權:(5制訂(定)3決定)

①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②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④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⑤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⑥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⑦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⑨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③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④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⑥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⑦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⑧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4.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1)監事會是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①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②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③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⑤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⑥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⑦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⑧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將其所持公司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但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1.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及其行使。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股東的股權收購請求權

《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股東的股權收購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①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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