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1.《合同法》所稱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
2.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當然可以變更合同。如果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的概念及條件。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的效力。
對債權人而言,在全部轉讓的情形,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在部分轉讓情形,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
對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
三、債務承擔
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四、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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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