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的金融調控監管機構及其制度安排
為保證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發展,促進社會資源優化配置,各國政府都成立專門金融調控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業和金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管。
我國的金融調控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等。
(一)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莊由原解放區的三大分銀行,即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合并組建而成。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遷至北京至今。
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從1984年1月1日起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此前,中國人民銀行既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又辦理存、貸、匯等商業銀行經營性業務。
1.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與地位
2003年12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享有人民幣發行的壟斷權,管理人民幣流通,它是發行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代表政府進行金融宏觀調控,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經理國庫,是政府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是銀行的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決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據法律規定,它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按照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有相對獨立性:財政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
2.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2008年7月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的“三定”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包括:
(1)擬定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并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2)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3)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4)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5)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6)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7)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8)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9)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10)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11)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12)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3)經理國庫。
(14)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15)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6)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7)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中困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984年以前,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嚴格講沒有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對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機構數量和種類的迅速增加,相應產生了金融業的無序競爭與違規經營問題,要求建立相應的監管機構以保持金融穩定。值此,中國人民銀行受國務院委托肩負起對銀行機構的監管任務,并多次實施監管體系的改革,建立金融監管責任制。
2003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對于銀行業的主要監管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劃轉給中國銀監會,我國的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發展。
1.中國銀監會的性質
中國銀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單位。它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2.中國銀監會的主要職責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銀監會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0)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1)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12)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3)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4)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5)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監會合并。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制度。
(2)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3)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準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督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5)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托管機構的資格并監管其基金托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并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1 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是我國保險業的監管機構。國務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準設立中國保監會。
中國保監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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