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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級經濟師考試輔導資料有限責任公司

發表時間:2015/1/20 10:28:2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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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 設立條件

1.股東條件。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財產條件

①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②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③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投資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④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出資繳納方式隨出資形式而定,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該轉移手續一般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

⑤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發起人股東的這一資本充實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得以發起人協議的約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免除 。

3.組織條件:公司章程。

(二)設立程序

①公司登記的事項可以對抗第三人。

②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1.股東會的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其他重大事項決定權見教材。

2.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事項的表決。

①對股東會職權中的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②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解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股東會決議的無效和撤銷

(二)董事會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和更換。注意:職工代表的比例未作規定,與監事會比較。

2.董事會的職權: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等);擬定方案的權利。

3.董事會的議事規則。

4.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1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三)監事會

1.監事會組成: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1至2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會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監事會費用: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4.議事規則: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主要注意以下幾點:

(1)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2)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5)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6)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解釋】提請考生注意有關的法律責任(后果)。例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高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允許分期繳付出資。

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禁止其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6.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 國有獨資公司的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2.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3.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但必設董事會和監事會。

2.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監事會成員必須有職工代表,其比例不得少于1/3。

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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