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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法律責任。
只在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產生,對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發生違約責任。不論是在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場合,還是在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場合,均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條件
1.違約行為——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
違約行為可以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1)預期違約: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屆滿前的違約行為,預期違約是一種毀約行為。預期違約包括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
(2)實際違約: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發生的違約
2.主觀過錯:我國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債務人只有證明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才可以否定違約責任的構成。
【注意】預期違約可能造成非違約方信賴利益的損失,而實際違約則可能造成非違約方期待利益的損失。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1.繼續履行
2.支付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減少。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而導致合同解除時,非違約一方仍然有權根據約定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3.違約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范圍原則上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限。損失賠償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四)違約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1)并不是所有不可抗力的發生都能構成違約的免責事由。
(2)只有當不可抗力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內,才能構成免責事由。
【注意】第三人的行為導致違約不是免責理由。
2.受害人的過錯:受害人對違約行為或違約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過錯。
(1)雙方均有過錯,按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2)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而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擴大的損失就不能要求違約方賠償。
3.免責條款: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例題-單】(2010)關于違約責任的說法,錯誤的是( )。
A.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不必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B.違約責任屬于財產責任
C.不可抗力是免除違約方違約責任的重要原因和理由
D.違約可以分為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和預期違約
【答案】A
【解析】第三人的行為導致違約不是免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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