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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經濟法基礎知識
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考試內容: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的內容
一般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和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
二、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和基本原則
(一)經濟法的本質
考試內容:經濟法的本質
1.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2.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
行政法是權力本位法;民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經濟法則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準則,屬于社會本位法。
3.經濟法是系統、綜合調整法
4.經濟法是經濟民主和經濟集中對立統一法
5.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經濟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并對之進行平衡協調的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新型的法。
(二)經濟法的特征
考試內容:特征
經濟性;政策性;行政主導性;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首先體現為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因素的綜合;其次,經濟法的綜合性表現為法律調整手段的綜合性,包括民事、行政、刑事和社會手段等;最后,綜合性還表現為經濟法在其調整中體現著統分結合、指導和規制相結合的現代市場精神。
(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多選)
考試內容: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
1.平衡協調原則
2.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3.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三、經濟法的淵源和體系
(一)經濟法的淵源
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有關部、委、局發布的規章、命令、指示等,也是經濟法的淵源之一。此外,政策、習慣也可以作為經濟法的淵源。
(二)經濟法的體系
考試內容:經濟法的體系結構及其組成
按照經濟關系及經濟法調整的內在邏輯,經濟法可以大致分為經濟組織法、經濟管理法和經濟活動法。
1.經濟組織法主要就是企業法。
2.經濟管理法是經濟法的核心部分,可以分為綜合職能管理制度和行業管理制度兩個部分。
3.經濟活動法調整的是經濟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經濟合同法、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內容。
四、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
考試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由經濟法部門所規定和保障的權(力)利義務關系,具有主體、客體和內容等三個要素。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種類
考試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種類
經濟法律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形式,分為三種類型:經濟管理法律關系、競爭法律關系和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法律關系。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
考試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主要內容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經濟管理、競爭、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等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力)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大體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兩類。
組織機構內部的機構、單位、成員等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2.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力)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行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四類。作為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又可以分為經濟管理行為和給付行為。
3.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權(力)利和承擔的義務與職責,具體表現為經濟職權和職責、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其他權(力)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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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