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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基礎第三十一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發表時間:2010/6/9 11:46: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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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第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第五,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4.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除上述特別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四)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一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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