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銀行制度
中央銀行是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監督管理金融業和規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為商業銀行等普通金融機構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務,調控金融和經濟運行的宏觀管理機構。中央銀行制度的內涵主要包括組織形式、資本組成、組織結構和職能構成等方面。關于中央銀行的組織結構和職能構成在其他章節有論述,這里只就其組織形式和資本構成加以介紹。
(一)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
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即中央銀行的存在形式或組成形式。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四種類型。
1.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
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就是一個國家只設立一家統一的中央銀行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制度形式。這類中央銀行的機構設置一般采取總分行制,逐級垂直隸屬。中央銀行設立多少分支機構,主要取決于國土面積、經濟結構以及金融業的發達程度等。
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是比較完善、成熟的制度形式,具有組織完善、機構健全、權力集中、職能齊全的特點,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種制度。一般是在總行之下,在國內設置央行分支行或代表處。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的央行還在國外設立代表處,以加強央行在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2.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
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又稱為二元復合式的中央銀行制度,就是一國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相對獨立的中央銀行機構,分別行使金融調控和管理職能,不同等級的中央銀行共同組成一個復合式統一的中央銀行體系。一般來說,地方級中央銀行是按照當地經濟特點、特定的法規和歷史條件而設立,他們要受到中央級中央銀行的監督與指導,但他們與中央級中央銀行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總分行關系,地方級中央銀行在其轄區內有一定的獨立性,中央級中央銀行和地方級中央銀行是按照法律規定分別行使其職能。
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具有權力與職能相對分散、分支機構較少等特點,一般是實行聯邦制的國家所采用,如美國、德國等。
3.跨國的中央銀行制度
跨國的中央銀行制度就是由若干國家聯合組建一家中央銀行,由這家中央銀行在其成員國范圍內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這種中央銀行制度一般與區域性多國經濟的相對一致性和貨幣聯盟體制相對應。跨國的中央銀行不屬于任何一個國家所獨有,而是成員國共同的中央銀行,對所有的成員國發行共同的貨幣,制定和執行統一的貨幣政策,開展金融宏觀調控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相繼成立的西非貨幣聯盟、中非貨幣聯盟、東加勒比海貨幣區等都屬于跨國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此外,1998年6月1日成立的歐洲中央銀行亦是一個典型的跨國式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作為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決策機構,具有法人資格,在歐元區內發行歐洲統一貨幣——歐元,在各成員國制定和實施統一的貨幣政策。歐洲中央銀行獨立于歐盟各成員國的政府,獨立于歐盟各個機構,是歐盟各成員國共有的中央銀行。
4.準中央銀行制度
準中央銀行制度就是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不設置真正專業化、具備完全職能的中央銀行。而是設立若干類似中央銀行的金融管理機構執行部分中央銀行的職能,并授權若干商業銀行也執行部分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形式。
在準中央銀行制度下,中央銀行的職能是由不同的機構從不同的角度分別執行,具有中央銀行權力分散、職能分解的特點。實行準中央銀行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新加坡、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利比里亞、萊索托、斯威士蘭等發展中國家。在新加坡,中央銀行的職能分別由金融管理局、貨幣委員會和政府投資公司等政府機構,以及大商業銀行共同承擔與行使。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央銀行的職能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若干商業銀行共同行使。香港金融管理局負責管理外匯基金,制定幣制與匯率政策等。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和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承擔流通貨幣的發行,并接受政府存款和保管其他公款,在必要時充當“最后貸款人”的角色。匯豐銀行作為香港銀行公會票據交換所的管理銀行,負責集中和管理其他銀行與金融機構的清算準備金,執行“中央結算銀行”的職能。
(二)中央銀行的資本構成
中央銀行的資本金一般由實收資本、在經營活動中的留存利潤、財政撥款等構成。中央銀行資本金構成的結構形式主要有五種類型。
1.全部資本為國家所有的資本結構
這是指中央銀行的資本是由政府撥款形成,或是政府通過收購股份的方式將私營商業銀行改組成為中央銀行,因而中央銀行的資本金全部屬于國家所有,是國有化性質的中央銀行。目前大多數國家中央銀行的資本結構都是國有形式,如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中國、印度、俄羅斯、印度尼西亞等國。
一般來說,形成歷史較長的中央銀行多由私營銀行或股份銀行轉變而來,他們最初的資本金為私人投資或股份合作資本。隨著中央銀行作用的增強和地位的上升,為了更好地發揮中央銀行職能,許多國家通過購買私人股本的辦法實行中央銀行的國有化。鑒于中央銀行的地位與職能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新建立的中央銀行大多數都是由國家財政直接撥款投資創建。全部資本為國家所有的資本結構形式成為中央銀行資本結構的主要形式。
2.國家和民間股份混合所有的資本結構
這是指中央銀行的資本一部分是由國家投資所形成的國家資本,另一部分是由私人投資所形成的私人資本共同構成。法律規定國家資本一般占資本總額的50%以上,有的國家則實行國家資本和民間股份各占50%的資本構成,國家擁有中央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和決策權。私人股東則一般沒有經營管理權和決策權,而只具有分取紅利的權利,并且其股權轉讓也必須經中央銀行同意后方可進行等,所以私人股份對中央銀行的政策一般沒有影響。采用這種中央銀行資本結構的國家有日本、墨西哥、巴基斯坦、比利時、卡塔爾等。
3.全部資本非國家所有的資本結構
此種資本結構是指中央銀行的資本全部由民間資本形成,國家政府不持有股份的中央銀行資本構成形式。美國、意大利、瑞士等少數國家的中央銀行實行此類資本結構。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的股本全部由參加聯邦儲備體系的會員銀行所持有,會員銀行按自己實收資本和公積金的6%認購所參加的聯邦儲備銀行的股份。會員銀行按實繳股本享受一定年率的股息。
4.無資本金的資本結構
這是指中央銀行自身無資本金,中央銀行的運行是由政府授權,依照國家法律履行中央銀行各項職責的資本構成形式。韓國的中央銀行是目前唯一沒有資本金的中央銀行。1950年韓國銀行成立時注冊資本為15億韓元,全部由政府出資。1962年修改后的《韓國銀行法》確定韓國銀行為“無資本的特殊法人”。該行每年的凈利潤按規定留存準備之后,全部匯入政府的“總收入賬戶”。如發生虧損,首先用提存的準備彌補,不足部分由政府的支出賬戶撥補。
5.資本為多國共有的資本結構
這是指在跨國的中央銀行制度下,中央銀行的資本金由貨幣聯盟成員國共同出資構成的形式。貨幣聯盟各成員國一般按商定比例認繳資本,并以認繳比例擁有對中央銀行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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