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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符合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屬于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一)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義務的單位。適用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將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納人了法定用人單位范圍。根據該條例,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也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勞動能力,并實際參加社會勞動,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生活資料主要來源的自然人。適用勞動法的勞動者包括: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但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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