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但也是一項獨立的物權,一般以不動產為客體。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上述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申讓。
(三)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四)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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