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中央銀行與貨幣政策
第一節 中央銀行概述
一、中央銀行的產生及獨立性
(一)中央銀行的產生
中央銀行的產生有兩個基本前提,一是商品經濟的發展比較成熟;二是金融業的發展對此有客觀需求。從中央銀行的起源和大多數國家設立中央銀行的情況看,中央銀行制度的建立,大致出于這樣四個方面的需要:集中貨幣發行權的需要;代理國庫和為政府籌措資金的需要;管理金融業(如票據清算和銀行最后貸款人)的需要;國家對社會經濟發展實行干預的需要。
中央銀行的產生和發展經過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最早設立的中央銀行是瑞典銀行,它原是1656年由私人創辦的歐洲第一家發行銀行債券的銀行,于1668年由政府出面改組為國家銀行,對國會負責。但它直到1897年才獨占發行權,開始履行中央銀行職責,成為真正的中央銀行。其次是1694年的英格蘭銀行成立,它雖然晚于瑞典銀行成立,但是被公認為是近代中央銀行的鼻祖。英格蘭銀行的演變過程是典型的中央銀行的演變過程。
中央銀行制度在世界各國日漸普及的同時,中央銀行的各項職能也不斷明確和完善。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以后,各國開始強調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作用,而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是政府干預經濟的主要工具,中央銀行作為貨幣制度的制定者和實施者,其地位也不斷鞏固和提高。與此同時,政府對中央銀行的控制也在加強,一些原來是私有股份制的中央銀行被收歸國有,中央銀行的政府機構色彩濃厚起來,而不再是一般意義的銀行了。
各國中央銀行的產生和發展大體上是經由這樣三個途徑:①由商業銀行轉化為中央銀行:英國的英格蘭銀行、法國的法蘭西銀行、德國的普魯士銀行;②專門設置的中央銀行:美國聯邦儲備體系,二次大戰前后發展中國家和新獨立國家的中央銀行;③由綜合型銀行改革為單一職能的中央銀行:前蘇聯、東歐各國及中國的中央銀行。
(二)中央銀行的獨立性
中央銀行是國家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的執行者,同時又要為政府服務;中央銀行業務技術的專業性,使中央銀行的全部業務已不能單靠法律來規定,但中央銀行又必須與政府相互信任,密切合作。因此,不能視中央銀行為國家的一般政府機構,但也不能完全獨立于政府之外,而應在國家總體經濟發展戰略和目標之下,獨立地制定、執行貨幣政策。這就是當代中央銀行的相對獨立性。
中央銀行相對獨立性一般具有以下幾個內容:第一,建立獨立的貨幣發行制度,穩定貨幣。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應由中央銀行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自行決定發行數量、時間、地區分布及面額比例等,不搞財政發行。第二,獨立制定實施貨幣政策。中央銀行獨立掌握貨幣政策制定實施權,政府應充分尊重中央銀行的意見,確保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發揮有效作用。第三,獨立監管、調控整個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中央銀行應在國家法律授權、保障下,對一國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進行監管調控,確保整個金融活動在貨幣政策引導下正常進行。
一般而言,中央銀行相對獨立性的保持應遵循這樣兩條基本原則:一是中央銀行應以一國宏觀經濟目標為出發點制定貨幣政策,從事業務操作;二是中央銀行應按照金融運行規律,制定實施貨幣政策,規避政府短期行為的干擾。
目前國際上中央銀行相對獨立性的模式主要有:第一,獨立性較大的模式。中央銀行直接對國會負責,可以獨立制定貨幣政策及采取相應的措施,政府不得直接對它發布命令、指示。不得干涉貨幣政策。如果中央銀行與政府發生矛盾,通過協商解決。美國和德國都屬于這一模式。第二,獨立性稍次的模式。中央銀行名義上隸屬于政府,而實際上保持著較大的獨立性。有些國家法律規定財政部直轄中央銀行,可以發布指令,事實上并不使用這種權力。中央銀行可以獨立地制定、執行貨幣政策。英格蘭銀行、日本銀行屬于這一模式。第三,獨立性較小的模式。中央銀行接受政府的指令,貨幣政策的制定及采取的措施要經政府批準,政府有權停止、推遲中央銀行決議的執行。其代表國家是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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