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管理
一、《港口法》的立法目的(了解)
(一)《港口法》的立法背景
為促進港口的發展,充分發揮港口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國務院已于2001年起對港口管理體制進行改革。但是,在港口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1、港口規劃不科學、布局不合理,碼頭布點過密,腹地交叉、重疊,功能雷同,已有港口功能得不到充分發揮;
2、港口岸線使用不合理,深水淺用,優線劣用,岸線資源浪費很大;
3、港口結構不盡合理,適應大型船舶靠泊的集裝箱碼頭和大宗散貨碼頭仍顯不足,現有能力已趨飽和,利用率達到或者超過100%,而一般散雜貨碼頭則明顯過剩,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較為嚴重;
4、有的港口經營人經營行為不規范,盲目競爭、無序競爭,竟相壓價,削弱了企業的經營效益;
5、有的港口經營人安全生產意識薄弱,安全隱患較多;
6、一些港口總體規劃區內的設施建設多頭審批,有的建設了許多非港口設施,甚至是永久性設施,增加了規劃實施的難度。
港口管理與港口經營缺乏法律依據、法律規范是產生這些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為保證對港口依法實施管理,維護港口經營秩序,促進港口健康發展,增強國際競爭能力,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需要制定《港口法》。
(二)《港口法》的立法目的
首先,為實現港口跨越式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體現了以法治港的客觀要求,是深化港口改革成果的法制化。其次,將有利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宏觀管理,合理利用港口資源,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和秩序,調動各方面發展港口的積極性,促進港口生產力水平不斷提高。第三,為港口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提供持續發展的動力和保證。
二、《港口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內容(考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 2003年6月28日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港口管理體制
港口管理體系的基本框架是:交通運輸部作為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港口實行統一行政管理;地方港口主管部門按照“一港一政”的原則依法對港口實行統一的行政管理;港口企業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依法從事經營。
(二)港口規劃
港口規劃包括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
港口布局規劃是指港口的分布規劃,包括全國港口布局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布局規劃。
港口總體規劃,是指一個港口在一定時期的具體規劃,包括港界、自然條件、港區劃分、現狀評價、吞吐量和船型發展、港口性質和功能、水域和陸域使用、港航設施建設岸線使用、建設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設序列等內容。為了使港口規劃更加科學,符合實際并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協調,
(三)港口投融資
《港口法》規定: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維護主要是由政府負責的。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促進港口發展是相關政府的一項法定義務。
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港口,一方面是指港口的經營性設施,另一方面也包括港口基礎設施。
在港口建設資金的籌措方面,《港口法》鼓勵投資建設港口設施、經營港口業務,通過市場法則取得回報。各級人民政府進行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有關問題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表明政府還可以通過財政投資、發行債券和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建立專項基金作為港口建設的資金,例如征收港口建設費。
所以,無論是政府還是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都可以運用一切合法的手段籌集資金,投入港口設施的建設。
(四)港口安全與監督
《港口法》規定:港口經營人負有安全生產的責任,應當遵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港口業務操作規范,不得違規操作,不得指使、強令職工違章操作。
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裝卸或者過駁的時間和地點以及進出港口的時間等事項,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負責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和負責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知報告人。但是,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火車或者其他機動車輛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裝卸以及進出港口的時間和地點等事項,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報告負責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門。負責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知報告人。
經典例題:《港口法》規定,( )負有安全生產的責任。
A.地方政府 B.港口經營人 C.行業主管部門 D.海事管理機構
【答案】B
【答案解析】考查港口安全責任的主體。《港口法》規定:港口經營人負有安全生產的責任。
三、全國沿海港口布局規劃(了解)
(一)規劃背景和意義
目前,沿海港口規劃、建設和運營狀況良好,總體上呈健康、平穩、持續發展態勢,在旺盛的運輸需求帶動下,貨物吞吐量特別是外貿、集裝箱吞吐量持續快速增長,港口建設步伐明顯加快,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局面形成,建設和經營步人隨市場需求變化而調整和發展的階段,港口呈現出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發展趨勢。
依據《港口法》,從國家發展戰略和全局考慮,進一步優化沿海港口布局,合理有序開發和利用港口岸線資源,加強國家對港口規劃和建設的管理,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編制全國沿海布局規劃的意義是:
1.國家經濟社會和貿易發展的需要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要求港口不僅在數量上,而且在質量、效益、集約化、競爭力等方面要滿足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對能源、原材料、產成品和人員運輸的巨大需求,迫切需要按照合理的沿海港口布局規劃加快建設。
2.國家經濟安全、增強綜合國力的需要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和我國對石油、天然氣、原材料等重要物資對外依存度的增加,港口設施作為外貿物資進口的接卸點、中轉或儲備基地,其對國家經濟安全的作用更顯重要。國際航運船舶大型化、專業化,運輸組織聯盟化的趨勢日益增強,要在激烈的國際航運市場競爭中提升我國航運業的競爭能力和經濟安全保障,必須盡快完善港口布局。
3.國家綜合運輸網發展的需要
港口是國家綜合運輸體系的重要節點,沿海港口布局規劃將保障其與其他各種運輸方式 在能力、網絡、布局等方面的協調、銜接,促進綜合運輸網的形成與發展。
4.岸線資源合理利用的需要
制定國家層面的沿海港口布局規劃有利于加強港口規劃和建設的宏觀管理,合理利用和有序開發有限的海岸線資源,指導各地編制港口規劃,防止或避免出現港口盲目建設。
(二)全國沿海港口布局規劃方案
全國沿海港口布局的具體方案是: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及特點、區域內港口現狀7及港口間運輸關系和主要貨類運輸的經濟合理性,將全國沿海港口劃分為環渤海、長江三角洲、東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個港口群體,強化群體內綜合性、大型港口的主體作用,形成煤炭、石油、鐵礦石、集裝箱、糧食、商品汽車、陸島滾裝和旅客運輸等8個運輸系統的布局。
四、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1.港口經營,是指港口經營人在港口區域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港口設施或者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1)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
(2)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設施和服務;
(3)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
(4)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5)為委托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理貨服務;
(6)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船員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
(7)從事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業務。
2.港口經營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3.港口設施,是指為從事港口經營而建造和設置的建(構)筑物。
4.從事港口經營,應當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收取費用,并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5.從事港口經營(港口理貨除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
(3)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6.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理貨員;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經營設施;
(3)有業務章程和管理制度。
7.從事港口裝卸和倉儲業務的經營人不得兼營理貨業務。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8.申請從事港口經營,應當提交下列相應文件和資料:
(1)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
(2)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及其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3)港口碼頭、庫場、儲罐、污水處理等固定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證(明)書及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證書;
(5)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材料;
(6)證明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9.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保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完好、暢通。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維護港口經營設施、設備,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10.港口經營人變更或者改造碼頭、堆場、倉庫、儲罐和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固定經營設施,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相應手續。依照有關規定無需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1.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經營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旅客運輸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證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應,保持良好的候船條件和環境。
12.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安排搶險、救災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港口作業。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征用港口設施,港口經營人應當服從行政指揮。港口經營人因此而產生費用或者遭受損失的,下達行政任務的機關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13.在旅客嚴重滯留或者貨物嚴重積壓阻塞港口的緊急情況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進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采取措施,進行疏港。港口內的單位、個人及船舶、車輛應當服從疏港指揮。
14.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
15.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原交通部)有關港口安全作業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規章制度,確保安全生產。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并保障組織實施。
港口經營人按照前款規定制定的各項預案應當報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16.港口經營人從事港口經營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原交通部)規章的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為客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
17.港口經營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港口經營價格和收費的規定,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國家規定的港口經營票據。
18.港口經營人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排擠競爭對手,限制或者妨礙公平競爭;不得對具有同等條件的服務對象實行歧視;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19.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港口行政性收費。
港口經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港口經營人攤派或者違法收取費用。
港口經營人有權拒絕違反規定收取或者攤派的各種費用。
掃描中大經濟師考試二維碼,獲取更多經濟師考試信息!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