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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規定:“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合法的原則
要求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都必須查明事實真相,準確適用法律,公正合法處理勞動爭議。貫徹合法的原則和要求,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要合法,勞動爭議的處理方法要合法,勞動爭議的處理結果要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公正的原則
是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必須客觀、公平、合理地處理勞動爭議,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徇私舞弊。任何一方在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時,在參加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時,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相同的。
(三)及時的原則
是指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當事人要及時申請調解或仲裁,超過法定期限將不予受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人民法院也要及時審判,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著重調解的原則
處理勞動爭議時,在查明事實的前提下,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通過說服、勸導等方式,促使爭議雙方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實行著重調解的原則,程序簡化,有利于爭議雙方相互理解,也有利于及時、徹底地處理勞動爭議。
為了充分發揮調解的作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不僅規定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而且單列一章專門規定調解程序,突出了調解的作用,意在引導當事人雙方更多地通過協商和調解解決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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