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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117)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1.合同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所應具備的法律條件。
合同生效要件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合同生效時間: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和附期限。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
1.無效合同的特征
第一,具有違法性;
第二,無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
第三,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是指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2.無效合同的種類
(1)按照全部還是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分為:
全部無效的合同---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部分無效的合同---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m.mining4africa.com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按照無效的原因進行劃分,無效合同分為:
第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第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第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七,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三)效力未定的合同
1、 效力未定的合同概念:
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稱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應的生效要件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同時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實質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實的發生而發生法律效力。
2、效力未定合同分類
(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相適應的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未定合同:主要表現為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四)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1.概念: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合同。
2.內容: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顯失公平的合同,均屬于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也屬于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3.效力: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在撤銷以前是有效的,是否撤銷由撤銷權人決定。
(五)無效和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處理與締約過失責任
1、無效和可撤銷的合同的處理
(1)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4)對于無效合同,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能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5)對于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以后不能再提出變更或撤銷合同。
(6)對于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7)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產生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2.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1)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2) 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
(3) 締約當事人必須有過失
(4) 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無效和可變更或撤銷合同的賠償損失的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合同不履行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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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